好律师网    律师咨询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好律师网 法规 地方法规 天津市 查看内容

关于修改《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的决定

复制 下载 收藏 分享 查看: 151680| 评论: 0

《关于修改〈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修改为:“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 二、将文中所有“外环线”均改为“外环路”;将“道路”均改为“公路”。 三、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外环路的管理,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交通畅行,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外环路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四、在第三条后增加一条:“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外环路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外环路的管理工作。” 五、将第四条修改为:“外环路管理范围内的外环河由辖区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负责管理。 外环河的外边坡、子二、树木,以及外环公路内边沟的外侧小>及树木,由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在本区域内负责管理。 桥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外环公路(包括两侧路肩和边坡)、分隔带、行道树及纪念碑、雕塑等设施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六、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车辆不得在外环公路两侧的路肩上行驶,不准穿越路中分隔带,车载货物不得触及路面行驶。”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单位或个人,由公路管理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恢复原状、停止违章行为。对拒不改正者,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 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强制拆除违章设施、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章者支付或以料抵工。” 八、将第十二条中的“附件一、二、三、四”字样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删除。 九、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将附一、二、三删除。 有关条款增删后,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 【注】 (1990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19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外环路的管理,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交通畅行,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外环路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环路管理范围: (一)外环公路和桥涵设施; (二)外环路中分隔带和外环路征地范围内的各种树木; (三)外环河和内边沟; (四)外环公路上设置的纪念碑、雕塑、路名牌、指向牌、里程碑等。 第三条 外环路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河道、行道树、公路设施归国家所有。 第四条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外环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外环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外环路管理范围内的外环河由辖区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负责管理。 外环河的外边坡、子二、树木,以及外环公路内边沟的外侧小>及树木,由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在本区域内负责管理。 桥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外环公路(包括两侧路肩和边坡)、分隔带、行道树及纪念碑、雕塑等设施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在外环路征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 (二)挖坑取土,开挖填垫沟>; (三)修建与外环公路相接的土路; (四)设置集市场地和售货摊亭; (五)倾倒、堆放垃圾物料,焚烧物品,积肥制坯,放牧牲畜; (六)利用路面、桥面打场晒粮,拌合水泥灰浆,碾压农作物、炉碴等; (七)损坏树木等绿化设施; (八)移动、损坏指向牌、里程碑、雕塑、纪念碑等; (九)设置存车场地或机动车试刹车; (十)种植任何农作物。 第七条 在外环公路上行驶的装载散体、液体物料的车辆,要密封捆盖结实,不得沿途遗撒。畜力车在外环公路上行驶时,必须挂带合格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沿途弃撒畜粪。 第八条 车辆不得在外环公路两侧的路肩上行驶,不准穿越路中分隔带,车载货物不得触及路面行驶。 禁止履带车和铁轮车在外环公路及路肩上行驶。确需通行的,应事先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保护公路的措施。 超重车辆过桥,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在外环路征地范围内,未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不准立杆架线,不准设置各种招牌,不准埋设各种地下管线,不准在外环公路的桥梁上敷设管线。 横穿外环公路的管线,应采取地下顶管的方式通过,并且管线深度须在路面一点>米以下。特殊情况确需挖掘路面的,须经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再与公路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交纳公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条 外环公路两侧的坑塘水面和外环河的蓄水水位应低于路面一米以下。



最新评论

验证问答 换一个

相关信息

相关分类

便民工具|排行榜|使用帮助|友情联接|搜索引擎|联系我们|社区导航|站点统计|手机版|

鸣谢:中华全国/浙江/杭州律师协会/Comsenz Inc.  DX2.0  浙ICP备05039944号

好律师网  版权所有  ©  2003-2011  律师在线咨询qq: 11023652  11024033  11023819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