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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城市发展总公司各单位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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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办发(1994)第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城市发展总公司的通知》的精神。鉴于北京城市发展总公司在成立初期注册资金规模较小,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经研究同意对北京城市发展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1996年上交的企业所 得税实行先征后返政策,所返还的金额全部转增为国家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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