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 2008年9月25日法院法官电话告知:本人与律师事务所合伙纠纷案,被告提出律师事务所的清算小组2008年8月清算结束,其主体已不存在,动员本人撤诉,本人表示坚持诉讼主张,当日本人书面向该院说明了坚持诉讼主张的理由,并申请其追加司法厅、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利害关系人, 全文如下: 对合伙纠纷案件诉讼主张的说明、案件事实部分的补充及请求追加司法厅、师事务所法律师事务所合伙纠纷第三人的申请原 告:被 告:律师事务所(清算小组)。 地 址: 负责人:案 由:律师合伙纠纷 一、请求事项: (一)依法确认被告将原告“合伙除名”;“解除聘用”;解散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的行为无效; (二)依法确认被告合伙负责人执行合伙事务违约。 一、对原告诉讼主张的说明 原告是以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单方解除原告合伙、聘用关系无效;确认合伙事务执行人合伙违约提起诉讼的,原告没有对被告的清算行为提出诉讼。原告所主张权利的事实依据是原告与执行人所签为期20年的合伙协议,原告与被告的合伙关系是经司法厅行政许可,法院判决确认的,被告在原告向司法部主张合伙权利期间单方解除原告的合伙关系、解散合伙、变更登记为里路律师事务所,是为了逃避民事违约责任的无效行为。被告没有对原告的合伙权利进行清算;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没有超过时效;被告的民事责任也不是有限的,而是以合伙人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任的合伙组织,为此,被告的解散、清算、变更登记单方民事行为、时间对原告、对司法审判不具束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