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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庆分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富拉尔基支行欠款保证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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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甲与被告乙丙签订存款协议,被告丁提供保证,甲起诉乙丙丁对其承担赔偿责任,丁上诉称其对存款协议的约定属于保险,且因保险无效不承担责任。法院认定存款协议无效,担保相应无效,丁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乙丙对甲承担返还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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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览: 另查明:捷达经销站系红岸信用社(现已变更为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富拉尔基支行,以下简称富拉尔基支行)于1994年开办,但未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1996年底,该经销站被撤销,其债权债务由红岸信用社承担。中包公司于1994年11月核准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韩同福,注册资金1000万元,主营范围为:从事期货信息方面的咨询、服务,购销钢材、木材、机械、百货等。中包大庆公司为中包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包公司及中包大庆公司自1996年4月后停止了经营活动。银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1995年12月28日成立,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亦为韩同福。中包公司与银丰公司名义上是两个企业,但财产互不独立。1996年5月27日,黑龙江省农垦发展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农垦总公司)、哈尔滨三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祥公司)决定出资接收银丰公司,承担其全部债权债务,并实际接收了银丰公司和中包公司的帐目。同年5月31日,农垦总公司和三祥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同年7月3日,银丰公司变更为哈尔滨三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祥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韩同福变更为X景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富拉尔基支行超越经营范围将资金以存款方式、将国库券以投资方式存入中包大庆公司,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中包大庆公司并非金融机构却吸收银行和工商企业存款,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故本案存款协议和国库券投资协议均应认定无效。原捷达经销站与中包大庆公司签订的存款协议亦应认定无效。太保大庆公司在明确载明该公司为中包大庆公司担保人、在做投资到期本息保险内容的协议上签字盖章,其行为构成担保,太保大庆公司辩称不是担保人而是保险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本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应认定无效。太保大庆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富拉尔基支行向中包大庆公司存款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其仍然提供担保,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捷达经销站撤销后的债权债务已由开办单位富拉尔基支行承担,故富拉尔基支行有权主X原捷达经销站的权利。中包大庆公司系中包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债权债务应由中包公司承担。中包公司与银丰公司名义上是两个企业,但财产互不独立,故应依法共同承担民事责任。银丰公司变更为三祥期货公司后,依法律规定,银丰公司的债权债务应由三祥期货公司承继。三祥期货公司辩称其与富拉尔基支行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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