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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庆分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富拉尔基支行欠款保证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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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甲与被告乙丙签订存款协议,被告丁提供保证,甲起诉乙丙丁对其承担赔偿责任,丁上诉称其对存款协议的约定属于保险,且因保险无效不承担责任。法院认定存款协议无效,担保相应无效,丁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乙丙对甲承担返还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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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滨路。负责人:毕玉振,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运生,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成岩,黑龙江省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j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富拉尔基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路154号。负责人:李秀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华朕,黑龙江省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中包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21号。法定代表人:韩同福,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三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60号。法定代表人:X景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远礼,哈尔滨市东方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庆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富拉尔基支行、哈尔滨中包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三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欠款保证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黑经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天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臧玉荣、徐瑞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国慧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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