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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与中国工商银行呼伦贝尔盟分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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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4年7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分行营业部作为贷款方,案外人华光实业总公司作为借款方,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作为保证方,三方签订一份1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工行营业部依约于同年7月12日向华光公司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华光公司未能依约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华光公司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为1995年12月20日。截止1998年6月20日,华光公司尚欠工行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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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览: 呼盟工行答辩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1981〉10号文件已明确批复牧管局为区直属企业,内蒙古自治区编办、呼盟编办均证实牧管局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牧管局上诉称呼盟工行与华光公司有恶意串通行为与事实不符。牧管局领导与呼盟工行领导关系密切。该局领导亲自来我行要求贷款,我行在其要求之下向该局下属单位华光公司发放了贷款,之后的贷款逾期,借新还旧,也是在与该局领导协商后操作的。原审判决对利息计算并无不当。人民银行银发〈1990〉328号文件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规定银行对于企业到期不能支付的利息应计算复利即"利滚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在二审中还查明31993年3月25日,工行信贷部与华光公司和牧管局签订一份单位购建房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万元;用途先购建职工住宅40套、面积2400平米;本项贷款商定的贷款额度,根据工程进度实行逐笔核贷,实际借款额以借据为准;借款期限自同年4月20日至1994年12月20日;借款年利率为11.34%,利息按季计收;逾期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加收利息,逾期一年以上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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