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 二00一年八月,农行郑郊支行以河南省工商局违法核准登记协力集团公司,造成其贷款及利息无法收回为由,向省工商局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其赔偿损失1200万元及利息392.8万元。十一月十九日,省工商局作出予工商赔决字2001第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认为1、农行郑郊支行的损失与担保人协力集团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无直接因果关系,且农行郑郊支行拒不提交贷款的有关证据材料,致使其无法审查贷款损失的直接原因。2、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规定,商业银行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负有严格审查义务。农行郑郊支行不能证明其对造成贷款损失无过错。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赔偿。另查明,由协力集团公司担保,金海禽业公司(后更名为河南金海菜蓝子工程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八日,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两次向农行郑郊支行贷款共1200万元,利率9.24‰,期限为贷后一年。因到期未还,农行郑郊支行于一九九八年十月诉至河南省高级法院。(1998)豫经初字第99号经济判决书判决金海禽业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由协力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金海禽业和协力集团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河南省高级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1999)豫法执字第24—2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追加协力集团公司的十家股东单位铁道部第十五工程局,河南省铁路建设总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郑州大方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交通公路工程局、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局、河南亨达建设公司、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机械部第六设计研究院,郑州铁路局郑州勘测设计院为被执行人,对金海禽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000年三月,除河南亨达建设总公司以外的九家股东以不服省工商局对协力集团公司的核准登记为由,分别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作出(2000)金行初字28、30—33、35、39、41号行政判决,以主要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撤销了河南省工商局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对协力集团公司的核准设立登记行为。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又作出(1999)豫示执字第24—25—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该院追加协力集团公司十家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等文件。”“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