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郑州郊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郊区支行)。法定代表人:刘自力,行长。委托代理人:程远,郑州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钦启桐,郑州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法定代表人:岳同生,局长。委托代理人:翟小铁,省工商局法规处副处长。黄鲲,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农行郑郊支行诉省工商局请求赔偿一案,于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农行郑郊支行委托代理人程远、钦启桐;被告省工商局委托代理人翟小铁、黄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九九六年八月,郑州金海禽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禽业)向我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了担保单位—河南协力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集团公司)。我行对申请人及担保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尤其是担保人协力集团公司在被告处核准登记的材料显示其注册资金是10577万元及它是由铁道部第十五工程局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河南省铁路建设总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河南省交通公路工程局、河南亨达建设公司、河南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机械部第六设计研究院、郑州铁路局郑州勘察设计院、郑州大方实业有限公司十家法人股东投资开办的。我行没有理由不相信由被告依法定职权依法核准登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因此,我行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九月二十五日两次向金海禽业贷款1200万元,利率为9.24‰,期限二年。后因金海禽业及协力集团公司不履行偿还义务,我行诉至河南省高级法院。(1998)豫经初字第99、109号判决书判令金海禽业和协力集团公司承担全部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河南省高级法院追加协力集团公司的十家股东单位为被执行人,但其中的九家股东以不服被告对协力集团公司的核准设立登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0)金行初字第28、30—33、35、39、41号判决书依法撤销了被告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对协力集团公司核准设立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河南省高级法院据此免除了十家单位的民事责任。我行认为,如果没有被告虚假核准登记的违法行政行为,就不会造成我行贷款本金无法收回的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我行经济损失1200万元及利息392.8万元。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协力集团公司的担保证明,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等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