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 1995年9月16日,加拿大绿谷公司和郝晓荧出具“关于香港绿谷公司更名为加拿大绿谷公司的说明”,载明:“上海绿谷公司丙方投资方为香港绿谷公司,现因本公司迁移至加拿大,公司注册于加拿大,因此原香港绿谷公司更名为加拿大绿谷公司,法人董事长未有变动,上海绿谷公司的丙方投资方的股权不变”。同年10月11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长府外经发(1995)225号《关于同意上海绿谷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称:“一、同意上海绿谷公司原投资甲方上海华申文化娱乐服务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鑫达公司;二、同意原投资丙方香港绿谷公司,因改在加拿大注册,故变更为加拿大绿谷公司;三、上述调整后上海绿谷公司的投资三方为:甲方鑫达公司(中方)、乙方加拿大英明公司、丙方加拿大绿谷公司。各方投资比例及利润分配比例不变,同时对原公司合同及章程有关章节做相应修改。”同月24日,上海绿谷公司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同年 11月23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变更登记。1998年5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向上海绿谷公司颁发的外经贸沪合资字(1997)00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载明,合资企业的投资者为鑫达公司、加拿大英明公司、加拿大绿谷公司三方。 1998年5月2日,香港绿谷公司在香港召开特别股东大会,黄光明、黄耀林出席,其中黄耀林亦代表刘欣然参加此次大会,郝晓荧、X嘉东缺席,会议决议授权上海明立律师事务所两律师在该公司投资的上海绿谷公司项目中所产生的纠纷一案作为代理人,授权黄光明、黄耀林代表公司全权处理有关上述诉讼案件的有关事项。同月18日,由黄光明、黄耀林出席的董事会作出决议,授权黄光明代表香港绿谷公司签署有关上海绿谷公司项目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同日,香港绿谷公司以鑫达公司、加拿大英明公司、加拿大绿谷公司、郝晓荧为被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加拿大绿谷公司侵占了香港绿谷公司在上海绿谷公司中55%的股权;鑫达公司、加拿大英明公司作为投资方,未及时阻止加拿大绿谷公司和郝晓荧的侵占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海绿谷公司于1994年至1997年的年度税后利润额分别为人民币245万元、2287万元、5413万元,而香港绿谷公司始终未能得到其所占55%股份额应分配的利润。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占其投资款550万美元的侵权行为;2.被告立即向工商机构办理变更归还其在上海绿谷公司中55%的股权,即550万美元;3.被告支付1994年—1997年上海绿谷公司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