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东分行诉中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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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8月19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浦东分行)与上海中益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益公司)签订一份外汇借款合同。约定:由建行浦东分行向上海中益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450万美元;贷款期限自1996年8月19日起至1997年8月18日止;贷款年利率为中国建设银行一年期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六个月浮动;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为付息日;若
预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三区16—17号楼。 法定代表人:薛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子鹤,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X修平,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201号。 负责人:谢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翔,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X杭生,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益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崂山西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X天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晓伟,中益国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韩方生,中益国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上诉人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上海中益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经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钱晓晨、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X锐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1996年8月19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浦东分行)与上海中益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益公司)签订一份外汇借款合同。约定:由建行浦东分行向上海中益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450万美元;贷款期限自1996年8月19日起至1997年8月18日止;贷款年利率为中国建设银行一年期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六个月浮动;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为付息日;若上海中益公司不能按约偿还该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款项,则建行浦东分行将向上海中益公司就逾期款项部分,从应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计收逾期利息,利率为该合同贷款利率(指逾期发生时的贷款利率)的1.3倍。当日,建行浦东分行依约将450万美元划入上海中益公司帐户。嗣后,上海中益公司除向建行浦东分行支付自借款日至1996年12月23日止的利息和于1998年1月25日,又支付利息12万美元外,余款拖欠至今。截止1998年1月20日,上海中益公司尚欠建行浦东分行本金450万美元、利息(包括期内息和逾期息)307330.08美元。2.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为本案系争贷款向建行浦东分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一份。该担保书载明,担保金额为450万美元以及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