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诉安徽新长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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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8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原为中国建设银行合肥铁路专业支行,以下均简称新站支行)将从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安徽中行)拆借的2000万港币转入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信托分公司)设在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的账号为139460000109的帐户上,同时指令“请转安合国托帐号13212002”。同日,合肥信托分公司通过安徽安合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
预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2)民二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包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岩,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世贾,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开发区万事达广场1号楼。 负责人:X保安,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耿建生,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晓蓓,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贵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姜伟、代理审判员X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X锐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8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原为中国建设银行合肥铁路专业支行,以下均简称新站支行)将从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安徽中行)拆借的2000万港币转入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信托分公司)设在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的账号为 139460000109的帐户上,同时指令“请转安合国托帐号13212002”。同日,合肥信托分公司通过安徽安合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安合国托公司)用外汇特种收入传票将2000万港币从自己帐户(即银行存款——省中行,帐号131002001)转入安徽新长江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原为合肥长江超级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均简称新长江公司)在安合国托公司开立的帐号为13212002的账户上。之后,长江公司于1996年8月和10月两次结汇,结汇款合计2143.95万元人民币进入了其在安合国托公司设立的人民币账户,帐号为80121219。1997年10月6日,新长江公司向新站支行出具承诺书称:“贵行1996年8月的2000万港币贷款如雪中送炭,力争在1997年11月底之前归还港币500万,1998年2月底之前归还500万元,剩余的1000万港币在1998年5月底之前归还。”1999年9月15日,新长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魏超向新站支行出具用款确认书,称:“我公司(原合肥长江超级市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96年8月15日收到贵行从省中行139430000135帐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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