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坚诉宝妹、文皮返还聘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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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8年8月,经两位媒人介绍,原告杨清坚与被告周宝妹相识。后经二人的父母同意,双方决定结婚。9月24日,杨清坚给周宝妹聘金23万元。周宝妹和被告周文皮收款后写下一张收据,称:“兹因本人周宝妹于1998年9月24日嫁与台湾杨清坚先生,收其结婚聘金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正。如有反悔,愿如数退还。恐口无凭,特立此据。收款人:周文皮、周宝妹”。当天中午,女方出钱办了订婚宴,同日举行“婚礼”,晚上二
预览: 原告(反诉被告):杨清坚,男,41岁,住台湾省台北市万大路。 被告(反诉原告):X宝妹,女,27岁,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反诉原告):X文皮,男,49岁,被告X宝妹之父,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杨清坚因与被告X宝妹、X文皮发生返还聘金纠纷,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X宝妹、X文皮收取了原告 23万元的聘金后,X宝妹不愿与原告结婚,还拒不返还聘金。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聘金,返还原告存放在其家中的先锋牌摩托车一部,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答辩并反诉称:聘金和摩托车都是原告杨清坚为结婚送给被告X宝妹的,聘金已经在举办婚礼、给媒人送红包和添置新婚物品等方面花费了 17.4万余元。X宝妹和杨清坚共同生活过两个月,双方感情不错。只因杨清坚的家里人一再违反承诺,以各种理由拒绝杨清坚与X宝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以致发生纠纷。这是原告毁约,被告不仅没有返还聘金的义务,还有权要求原告赔偿X宝妹的青春和名誉损失,并为X宝妹今后的生活作出安排。请求判令原告赔偿青春和名誉损失费 20万元。杨清坚针对反诉答辩称:X宝妹、X文皮的反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理应驳回。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8年 8月,经两位媒人介绍,原告杨清坚与被告X宝妹相识。后经二人的父母同意,双方决定结婚。9月 24日,杨清坚给X宝妹聘金 23万元。X宝妹和被告X文皮收款后写下一X收据,称:“兹因本人X宝妹于 1998年 9月 24日嫁与台湾杨清坚先生,收其结婚聘金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正。如有反悔,愿如数退还。恐口无凭,特立此据。收款人:X文皮、X宝妹”。当天中午,女方出钱办了订婚宴,同日举行“婚礼”,晚上二人入住酒店。 26日以后,X宝妹随杨清坚到上海,在杨清坚的别墅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杨清坚的父亲杨庆顺对X宝妹也以公公和儿媳相称。期间,杨清坚将其所有的一部先锋 90摩托车送至X宝妹家,当时未言明是赠与还是存放。11月 24日,X宝妹因与杨清坚的家里人发生争执,返回厦门。后双方协商解除婚约,杨清坚多次要求X宝妹返还聘金,未果,遂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杨清坚表示:考虑到被告X宝妹、X文皮为“婚礼”的花费,同意其返还聘金 15万元,摩托车必须返还。X宝妹则只同意返还 2万元。双方当事人对法院认定的以上事实均无异议。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是一起因巨额聘金引发的涉台婚姻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判明 23万元聘金和摩托车是何种性质的财产,应否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