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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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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7月,被告威格尔公司向四川省名山县招商局发出一份名称为“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的《“九五”国家级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报告》)。该报告由威格尔公司和被告丽坤厂署名,其中内容有:“北京市丽坤化工厂是威格尔公司与专利权人周鼎力先生共同投资建设的废旧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的研究中试基地。”名山县招商局将《可行性报告》转送给原告名山公司,名山公司据此与威格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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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览: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名山县蒙阳镇。 法定代表人:胡晓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健,四川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程长龙,四川雅安长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金融大街。 法定代表人:任晓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丽坤化工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 法定代表人:X鼎力,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邢延军,北京市丽坤化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安颖,四川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X鼎力,男,42岁,湖南省常德市人,现在北京市丽坤化工厂居住。 委托代理人:刘安颖、蒋旭,四川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名山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威格尔公司)、北京市丽坤化工厂(以下简称丽坤厂)、X鼎力发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向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丽坤厂、X鼎力同时提起反诉。 原告名山公司诉称:被告威格尔公司与被告丽坤厂合谋制造假象骗取原告的信任,然后威格尔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向原告转让被告X鼎力的“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和柴油”专利技术,并提供年产汽油、柴油 3000吨的专利技术设备一套,保证该设备的汽油、柴油转化率不低于 70%,油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为此,原告需向威格尔公司支付技术转让和设备费用 223万元。现在,原告依约支付了第一、二期款 200万元,并在被告方技术人员指导下将被告交付的设备安装起来。但几次试产,该设备都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并存在事故隐患。被告也承认其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却对原告多次电话协商不予正面答复。请求判令 3被告违约,连带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4989732.63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和原告因诉讼开支的一切费用。 被告威格尔公司辩称:本公司只是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理专利实施许可。本公司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与原告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应当成为本案被告,更不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当依法撤销原告对本公司提起的诉讼,解除对本公司采取的强制措施,解冻本公司被查封的账户。 被告丽坤厂、X鼎力答辩并反诉称:原告使用被告转让的专利技术和提供的设备,已经生产出 70多吨合格的汽油柴油并销售完毕。这个事实证明被告的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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