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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华纪平、合肥安迪健身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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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杠哑铃套组的手推箱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99206413.9)的专利权人为华纪平。2000年3月2日,华纪平与安迪公司签订合同,许可安迪公司独占实施该专利。新和公司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以第4025号决定维持该专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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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民三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纪平,男,汉族,1952年12月7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长丰路35号翡翠园西区2-201号,合肥安迪健身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大文,合肥安迪健身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安迪健身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美菱大道盛大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华纪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建,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磊,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新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民营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雪飚,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向工,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纪平、上诉人合肥安迪健身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迪公司)与上诉人山西新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各方均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永昌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郃中林、代理审判员李剑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崔丽娜担任法庭记录。华纪平的委托代理人秦岑、韦大文,安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建、吴磊,新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志及其委托代理人白雪飚、冯向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杠哑铃套组的手推箱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99206413.9)的专利权人为华纪平。2000年3月2日,华纪平与安迪公司签订合同,许可安迪公司独占实施该专利。新和公司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以第4025号决定维持该专利有效。诉争专利权利要求书阐明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不同点是:1、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设置在箱体内的放置大小哑铃片的大小哑铃片槽,大小哑铃片槽和杠哑铃杆槽的侧边上设有用于固定的构件。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活动硬质泡沫塑料板,注塑出固定大小哑铃片的槽,泡沫塑料板设置在箱体内,槽内放置大小哑铃片,合盖后从上下方向挤压泡沫塑料板起到固定哑铃片的作用。2、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箱盖上放置哑铃杆两端螺母的螺母槽中心部位设有圆形外螺纹凸柱,防止螺母脱落。被控侵权产品的箱盖上设有螺母槽,其中心部位没有圆形外螺纹凸柱,采用卡口式固定方法。 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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