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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的劳动关系调整
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续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改制企业不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少于三年。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 

    对改制分流中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的职工,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以现金的形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走向社会自谋职业。 

    不能强迫职工用企业应当支付的一次性安置费或解除合同补偿金入股。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国企改制,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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