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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强奸轮奸和奸淫幼女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也就是拒绝与其合法配偶以外的任何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权利,这是妇女所特有的一种重要的人身权利。强奸罪的对象,是已满14周岁以上的少女和成年妇女。(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在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下,而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男子,妇女不能独立构成强奸罪,但可作为强奸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对强奸罪承担共犯的刑事责任。(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强奸的目的。

  轮奸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构成轮奸以二人以上具有共同故意为前提(包括事先经过预谋和临时起意)。如果两个人先后强奸同一妇女,但主观上没有共同轮奸的故意,或者二人预谋强奸同一妇女,但分别在不同时间、地点独自进行,都不能视为轮奸。轮奸不是独立罪,而是强奸的严重形式,应当从重处罚。

  奸淫幼女是指同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性质更为恶劣的强奸罪。本罪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不满14岁的幼女。根据我国儿童发育的情况,不满14岁的幼女,在生殖器官和智力发育方面,一般处在不成熟的状态。她们对新事物,尤其对性生活还缺乏认识和要求,对于坏人缺乏识别和反抗能力。同这样的幼女发生性行为,不论采取什么手段都可能给其性器官造成伤害,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对于这种现象,如不严加制止将严重影响下一代入的健康成长,因此,有必要对幼女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在刑法上对奸淫幼女罪作出专门规定。(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同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我国刑法对奸淫幼女罪的手段未作任何限定,这就是说,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对幼女有何种表示,只要和幼女发生性行为,一般均可以构成奸淫幼女罪。(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但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并非要求其确切知道幼女的年龄,或者知道肯定是幼女,而是只要行为人具有奸淫幼女的目的,或者明知可能是幼女,而对其奸淫,就可以定奸淫幼女罪。此外,刑法第360条第2款对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犯罪专门作了规定。即膘宿不满14幼女的,应定为膘宿幼女罪,而不应定为奸淫幼女罪。

  强奸、轮奸、奸淫幼女的共性都是以女性这一特殊犯罪对象为构成要件,并且以其性的不可侵犯性为客体的犯罪。其区别是:强奸、轮奸针对的对象为满14周岁的少女或妇女;而奸淫幼女是指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强奸、轮奸要求违背妇女意志;而奸淫幼女不论幼女的主观意愿如何,只要与其发生性行为。均构成此罪。强奸、奸淫幼女是一名男子的犯罪行为;而轮奸是二人或二人以上男子实施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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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强奸,轮奸奸淫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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