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百科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编辑条目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第一版:民法总则第五讲(抗辩权)
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时,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对抗或异议,称为抗辩,广义言之,包括所谓的抗辩及抗辩权。前者又分为权利障碍抗辩及权利毁灭抗辩;此二种抗辩促使请求权事实,如认为有抗辩事由的存在,为当事人利益,须依职权作有利的裁判。反之,于抗辩权,其效力不过对已存在的请求权,发生一种对抗的权利而已,义务人是否主张,有其自由。义务人放弃抗辩的权利时,法院不得予以审究;惟他方在诉讼上主张时,法院即有审究的义务。

  一、权利障碍的抗辩

    权利障碍的抗辩,在于主张请求权根本不发生。关于构成权利障碍抗辩的事由,民法没有规定,其主要有:(1)契约不成立;(2)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契约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3)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4)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5)法律行为不依法定之方式;(6)自始客观给付不能;(7)无权代理未得本人之承认。

  二、权利毁灭的抗辩

    权利毁灭的抗辩,在于主张请求权虽曾一度发生,惟嗣后已归于消灭。其足以构成权利毁灭抗辩的主要事由有:(1)清偿、代物清偿;(2)提存;(3)抵销;(4)免除;(5)混同。(6)不可归责于债务人或双方当事人的给付不能;(7)撤销权的行使;(8)权利不当行使,如权利失效。

  三、抗辩权

    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抗辩权(灭却)的抗辩权与一时(延期)的抗辩权。前者可使请求权的行使,永被排除,在诉讼上可使原告受驳回的判决,如消灭时效抗辩权,及对侵权行为取得债权之拒绝履行权。后者,非永久拒绝相对人的请求,仅能使请求权一时不能行使而已,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及保证人之先诉抗辩权。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抗辩权,权利障碍,权利毁灭

参考资料:
第二版:  
尚未有新版!   编辑条目
贡 献 者:

标  签:

参考资料: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14 s, 6 queries, 122 - Cache, 39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