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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民法总则第一讲(法律关系)
【基本案情】

  甲向乙购买某种古车,价金若干。试问:
  (1)甲与乙之间有何法律关系?
  (2)甲与乙之间有何权利?
  (3)甲能否将其对乙的权利让与于丙,使丁承担其债务,或由戊概括继承买卖企业上的债权债务?

  【相关理论】

  民法以人为本,人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传统上以权利未民法的核心概念,此乃个人主义权利本位的司考方法。为了解权利的意义及功能,宜将之纳入法律关系中考察。法律关系是指由法所规范,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关系,分解如下:

  第一,法律关系乃由法所规范,其仅受道德或习惯规范者,不属之。例如,婚姻为一种法律关系,同居者关于生活费、房屋租金分担的约定,宜为法律关系。甲与乙约定轮流开车一起上班,系属契约而为法律关系;但搭乘便车的约定,则为好意施惠关系,不成立契约。

  第二,法律关系存在于人与人之间,例如买卖为一种法律关系,存在于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婚姻则存在于配偶之间。所有权亦属法律关系,虽以物为其直接支配的客体,但所有人得依法排除他人的干涉,即任何人负有尊重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务;此种义务仅具一般性,于他人为侵害之前,所有权人尚无得对特定人有所主张的权利,可称为是一种潜在的法律关系。

  第三,法律关系以一定的权利义务为其内容。每一个法律关系至少须以一个权利为其要素,或为债权,或为物权,或为身份权等。每个权利皆有一定的权能。就债权而言,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得为抵销,得将债权让与。就所有权而言,所有人得对物为使用、收益及处分。又基于当事人得约定或法律规定,法律关系尚可包括其他权利(如解除契约等形成权)。

  【问题解答】

  1、甲与乙订立某种古车得买卖契约,而发生债之关系。债之关系有广狭二个意义,就广义而言,指买卖契约本身。就狭义而言,指个别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乙(出卖人)得向甲(买受人)请求受领汽车及支付价金(台湾“民法”第367条);甲得向乙请求交付其物,并移转其所有权(台湾“民法”第348条)。注意: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甲得将其对乙的债权让与于丙,不必得乙的同意(第294条)。注意: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甲得使丁承担其对乙支付价金的义务,但涉及乙的债权,须经乙的承认,始对乙发生效力(台湾“民法”第301条)。注意: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4、甲亦得将其买卖契约尚得权利与义务概括由戊承受,是契约承担,因涉及债务承担,须得乙的承认,始生效力。注意:我国合同法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即得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5、该种古车具有缺陷时,甲得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价金,此二者系属所谓的形成权。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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