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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海关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海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以下方式予以赔偿: 

  (一)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造成财产损坏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或者按照损害程度予以赔偿; 

  (三)造成财产灭失的,按违法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灭失的财产属于尚未缴纳税款的进境货物、物品的,按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予以赔偿; 

  (四)财产已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 

  (五)扣留的财产因海关保管不当或不依法拍卖、变卖造成损失的,对直接损失部分予以赔偿;

  (六)导致仓储费、运费等费用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予以赔偿; 

  (七)造成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八)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确定赔偿金额。 

  二、海关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方式及赔偿金额。

  三、海关依法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在货物、物品受损程度确定后,以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

  赔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损坏的货物、物品或其部件受损耗程度或修理费用确定,必要时,可以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海关行政赔偿,国家赔偿

参考资料: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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