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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刑事自诉被告权利与义务
权 利 义 务
刑事自诉被告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副本,并参加法庭审理。
3、有权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4、有全对法庭出示的物证进行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用作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
5、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获得辩护,也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8、有权反驳控诉,进行辩论。
9、有权作最后陈述。
10、有权阅读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并请求补充或更正。
11、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上诉。
12、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述。
13、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1、接受审判。


2、如实回答司法人员的讯问。


3、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刑事自诉,被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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