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刑事自诉被告权利与义务
| 权 利 | 义 务 | |
| 刑事自诉被告 |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副本,并参加法庭审理。 3、有权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4、有全对法庭出示的物证进行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用作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 5、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获得辩护,也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8、有权反驳控诉,进行辩论。 9、有权作最后陈述。 10、有权阅读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并请求补充或更正。 11、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上诉。 12、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述。 13、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
1、接受审判。 2、如实回答司法人员的讯问。 3、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