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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究竟有几项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今年第三期上刊出后,公报编辑部不断接到读者来电话反映,说该司法解释中规定“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处罚,可他们翻看手中的刑法,竟然在第二百二十五条中找不到第(四)项,该条只有三项,是不是公报登错了?

  鉴于不少读者对此存疑,现作统一答复。

  凡是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没有找到第(四)项的读者,问题出在你们手中持有的是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的刑法版本。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还对刑法进行过一次修正,修正案于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公布施行。在这个修正案中,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等6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另外还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增加了一项作为第三项,内容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

  这次修正对刑法的影响是很大的。希望仍在使用1997版本刑法的读者,应尽快根据修正案对手中的刑法条款进行修改,或者换用新版本的刑法,以便正确执行法律。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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