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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庭审程序介绍
【庭审程序开场白】 
    中国的诉讼法有三部,它们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值得一提是,我们耳熟能详的经济案件、经济审判并没有可独立适用的《经济诉讼法》,一切经济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都是适用《民事诉讼法》。这三部法律在本质上有很大的不同,在具体规定上也是千差万别,但是,如果仅仅从开庭审理的程序来看,它们还是有许多的共同之处。我以为,网友们更愿意了解的只是开庭的过程,而不是整个诉讼的过程,所以我尝试着将三部诉讼法有关庭审的部分归纳起来作个简单的介绍,包括庭审时的技巧与方法。同时与西方国家(主要是英美法系的国家)的诉讼制度进行粗略的对比,好让大家明白为什么现实生活中的庭审没有电视上那样精彩。 
【序曲部分】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询问诉讼当事人有无回避请求。 
原告(公诉人)宣读起诉状或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被告就起诉书发表答辩意见。 
西方国家的程序大同小异,不过需要手抚圣经起誓罢了。 
 
【核心部分】 
法庭调查是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法院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都必须建立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之上。 
法庭调查的形式之一是询问,即双方针对案件事实向对方发问,对民事、行政案件而言,双方均认可的事实就无需再举证可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在刑事案件中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是不够的,还得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才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发问技巧之一“循序渐进”。从最基本的情况问起,如年龄、学历等,让对方从高度戒备状态松懈下来,引导对方顺着你的思路一步一步走入正题。 
发问技巧之二“漫不经心”。将你真正的关键问题掩埋在一大对无关紧要的问题之中,对你得到的任何答案都表现得无动于衷、漫不经心,仿佛你仅仅是在不得以履行职务一样,让对方落入陷阱还浑然不觉。 
发问技巧之三“万炮齐轰”。如果你确信对方会在某个问题上说谎而你又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一点,你不妨开门见山直击要害,让对方阵脚大乱、顾此失彼,对你接二连三的轰击无以招架,这样无论对方怎样回答都会在法官心目中留下糟糕的印象。 
发问技巧之四“水滴石穿”。假如对方在一个关键问题上回避你的提问,你不妨暂且绕开话题,兜了一个圈子待对方松懈以后再突然转回来;如果还不行就找个对方的漏洞连续发问,等对方招架不住时再次将问题提出,如此三番终会水滴石穿。 
那么作为被询问的一方又要如何应付呢? 
首先在开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将对方可能要提的问题事先预备好答案。 
保持冷静、切忌冲动,特别是意识到对方的发问用心不良时更要镇定,不要落入圈套。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地回答,尤其要牢记自己说过的每一句话,前后矛盾是很容易授人以柄的。 
善于使用“反对权”和“抗议权”。当对方的提问带有诱导性、煽动性或攻击性,或者所问的问题与本案无关时,你要及时向法庭申请“反对”或“抗议”,说明你反对的理由。如果法庭裁定不支持你的请求,就应当服从,审慎回答提问。 
当然本人没有教唆对抗的意思,以上的一切都是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 
法庭调查的另一种重要的形式是:举证和质证,即分别由双方就案件事实出具证据并就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辩论。 
出证要有针对性,一次只能围绕一个事实进行,不管证据的种类和数量只要这些证据证明的是同一事实,就属于同一组证据;有多个事实需要证明的,就需要多组证据。 
在同一组证据中出证的顺序也有讲究,间接证据、证人证言不宜首先出示,否则一旦盘查后效力下降将会影响其他证据的效力;相反一个原始真实的物证或一份权威客观的鉴定结论将会为胜诉打下坚实的基础。 
询问己方证人时要态度亲切、善加引导、突出重点、明确方向。在确信证人有能力和有准备的情况下,将预计对方会纠缠的问题先行提出,不给对方留下太多的机会。 
那些可能存在瑕疵的证据除非确有必要,否则不要出具。 
“质证”需要扎实的理论功底、超强的记忆能力、高度的注意力、敏锐的反应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因为许多证据你事先不可能了解,对方出具或宣读完毕你马上就得作出反应,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对于物证和书证必须要求对方出具原件,只有复制品或复印件又不能说明理由的当庭否认其证据效力;有原件的要仔细审查,尤其是对于发票等财务凭证要认真核对号码、编码顺序、日期、背面的笔迹压痕等细节,发现可疑之处立刻向法庭提出。 
对于鉴定(评估、审计)类的证据首先注意审查鉴定人和鉴定单位的资格,其次审查证据形式上合法性(如格式、盖章等),最后审查其实质性内容(如鉴定所依据的事实及材料、鉴定的时间、鉴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等)。 
对于视听材料着重审查其取得的合法性,未经被访问者同意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若取得合法还要特别注意证据材料的完整性,有明显编辑痕迹的应否认其效力;有轻微的编辑嫌疑又一时拿不出证据的,可要求法庭进一步核实。 
对于证人证言一般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原因不能出庭时,要注意审查证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证人与己方当事人的关系、证人与案件的关系、证人的年龄和行为能力、证言的取得、证人的签名等,如果同一证人有数份证言时要注意其前后有无矛盾,发现疑点及时提出。 
对于出庭证人的审查与前一点差不多,要善于抓住证人发言中的疑点和矛盾,穷追猛打、一挖到底,动摇其证据的效力,最好令其当庭否定自己的证言。 
盘问证人是港台、西方有关开庭题材影视节目中的重头戏,导演不惜大势渲染,观众看后连呼过赢精彩。由于中西方诉讼制度的差异,西方国家在诉讼中更注重控辩双方的作用,诋毁证人的声誉、破坏证人的证据效力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所以在美国对一个证人的盘问可能长达数天、数十天乃至数月,这在人力、财力上都是巨大的消耗,真要把整个过程拍下来恐怕十有八九会令你昏昏欲睡! 
 
 
【高潮部分】 
法庭辩论时双方唇枪舌剑、你来我往、煞是精彩,因此常被行外人士误认为是庭审的核心和关键,甚至认为律师的工夫就在嘴上,能把歪的给说正了、把黑的给辩白了就是好律师! 
其实律师的发言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没有事实依据、没有证据支持的言论不能也不许随意发表,即使说了得不到法庭的采纳甚至引起法庭的反感又对当事人有何益处? 
法庭辩论要建立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之上,律师的辩论意见是在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最终定型于法庭调查之后,那些在调查阶段已经被否定的事实和证据不能再作为辩论的理由,当然如果这种否定在你看来是错误的时候另当别论。 
辩论是讲究技巧的,要想使法官接受你观点或意见,不是靠口若悬河就能搞掂,你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还得有相关的证据支持你的观点。此外,严谨的逻辑、生动的表情、审慎的措词、明确的表达都是不可或缺的。 
我不主张长篇大论的发言,我更看中辩论的力度、分量和深度! 
同时,善于营造辩论的氛围、紧紧抓住法官的注意力、牢牢掌握发言的主动权也是十分重要的。 
法庭辩论通常有好几轮,第一轮发言是关键,应当把主要观点说清楚、说透彻,;后几轮发言一般都是围绕双方第一轮发言中的分歧或焦点问题而展开,这就需要保持高度的注意力、敏锐的反应能力和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对方话音一落你就要迅速展开有理有节的反击,这通常是对律师素质的最好检验。 
在法庭辩论时切忌不要让对方牵着鼻子走,一旦陷于对方布置的“陷阱”之中你就十分被动且难以脱身了,你必须尽快扭转局面争取主动。 
西方的律师确实令我们羡慕,他们在辩论发言时少了诸多限制,可以在审判区内来回走动,手中还能拿个道剧什么的指点比划以增强效果,他们的全部努力就是为了说服陪审团接受自己的观点,而最终结果往往带有陪审团成员很大程度的感情、情绪和个人好恶等因素,以辛普森案为例,我本人很怀疑美国的司法制度究竟有几分公正? 
坦率承认,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比我们要严格许多,而他们的警察对证据的重视程度也是值得中国警察虚心学习的,即使这样只要花得起钱请知名大律师,通常都能从证据体系中打开一条缺口获得胜诉,按照这套做法我看中国的刑事案件只怕大部分都得从头做起,中国律师的出现已经使公安机关开始感到压力,这是好事,民主化、法治化是个漫长的过程,希望我们的努力能够加快这个进程。 
 
【结束部分】 
刑事案件经过以上程序就进入尾声了,被告人进行完最后陈述就休庭合议,由法院当庭或定期进行宣判。 
行政案件也一样,除涉及行政赔偿的部分可以调解外。 
民事或经济案件开始进入法庭调解阶段,当然这得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节书,双方签收后生效,不允许上诉;调节不成的法庭应当及时作出判决,任何一方不服,可于接到判决书后15日内提起上诉。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庭审

参考资料:
第二版:  我要二次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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