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条目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第一版:人民检察机关在哪些情形之下应主动向受害人进行赔偿?
  人民检察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作出决定,主动向受害人进行赔偿:

  (1)对已经拘留、逮捕的人作出撤销拘留、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复查纠正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已作出处理决定的;

  (3)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予以纠正的。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检察机关

参考资料:
第二版:  我要二次编辑
尚未有新版!
贡 献 者:

标  签:

参考资料: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律师宣传  |  法律人风云榜  |  关于好律师  |  About Haolawyer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2008,all rights reserved
使用前必读  浙ICP备050399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