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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法律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童工

参考资料: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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