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关于行政案件中的原告
【鼓起勇气,勇敢向“权势”挑战】 
你或者你的单位对下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 
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 
公民对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超生费、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但是下列案件是不允许提起行政诉讼的: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又叫做“民告官”,因为被告一方始终是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是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被管理人,民与官的关系由此而产生。但是,这种行政管理中的不平等在行政诉讼中将不复存在,原被告双方是平等的诉讼主体。 
在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初期,原告败诉的比例是比较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观念问题。现在这种状况已经得到很大的改善,仅我个人的感觉而言,我认为代理行政诉讼(原告)的胜数比别的案件都高。 
谁都懂得不能拿鸡蛋去碰石头,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无论在哪个方面都比原告具有优势,如果不是被告的行为太过分、太离谱、太霸道、太极端的话、如果不是因为原告手中握有正义之剑的话,谁会贸然提起行政诉讼呢?所以,当你确信你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当你确信行政机关的行为确有违法之处时,请拿起法律的武器,把“权势”送上法庭! 
 
【建议找名律师与你并肩战斗】 
请不请律师完全是你的自由,但如果你打算提起行政诉讼的话,我强烈建议你请名律师与你并肩战斗。 
这并不是说我们的对手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是由行政诉讼的特点决定的:法院通常只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又浩如烟海,行外人士难以全面掌握,合法与违法的界线往往有点朦胧,稍一大意就会疏忽。 
还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被告通常不会承认在执法的过程中或适用法规上有什么过错或失误;被告通常还会利用其对专业领域所适用的法规的娴熟了解而为其过错百般辩解;同时,被告通常又极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出现一些偏差。 
在另外一方面,对于有些明明可以胜诉的行政诉讼(特别该诉讼的被告方是政法机关、尤其是公安部门时),我通常建议我的当事人不要起诉:即就该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确实存在合法性的问题,但当事人的行为本身也确实存在问题! 
举个例子:A因为卖淫被处罚款两万元,该处罚决定就是错误的,只要A起诉,作出处罚的公安机关就会败诉,但我敢预言,A只要不是第一次卖淫就被查获的话,恐怕随即就会被送劳动教养。这种胜诉的代价是不是沉重了一点? 
 
【证据是你最有力的武器】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法对原被告权利义务的平衡。 
但被告举证也有弊端,一是被告可以选择拟向法庭提交的证据,那些对被告不利或者对你有利证据将不会出现在证据目录中;二是被告可能在证据上做手脚,如事后补充一些调查笔录、报案材料等而将日期提前。 
被告举证并不意味着原告就不能举证,拥有证据才能拥有主动权。 
既然法院通常只就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那么原告举证的重点就要放在“合法性”上,凡是可以证明被告在认定事实上、执行程序上、适用法律法规上有“违法”之处的证据都是你最有力的武器。 
 
【理直气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开庭时你也许会觉得孤独和势单力薄,因为在旁听的人群中黑压压的全是被告方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当他们穿着整齐的制服时),这难免会让你在心理上产生一种沉重的压力。 
保持冷静!保持沉着!保持自信! 
冷静而理智地陈述你的事实和理由。 
沉着而尖锐地回驳对方的论点和论证。 
自信而轻松地拿出你的证据、发表你的观点。 
对于被告来说有一个极大的优势:你只需从原告的具体行为中找漏洞、寻岔子,找错可比不犯错要容易得多!事实上任何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要想在认定事实上、特别是在适用程序上不犯一点错还真不是件容易的事。 
你或者你的单位对下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 
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 
公民对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超生费、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但是下列案件是不允许提起行政诉讼的: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又叫做“民告官”,因为被告一方始终是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是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被管理人,民与官的关系由此而产生。但是,这种行政管理中的不平等在行政诉讼中将不复存在,原被告双方是平等的诉讼主体。 
在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初期,原告败诉的比例是比较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观念问题。现在这种状况已经得到很大的改善,仅我个人的感觉而言,我认为代理行政诉讼(原告)的胜数比别的案件都高。 
谁都懂得不能拿鸡蛋去碰石头,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无论在哪个方面都比原告具有优势,如果不是被告的行为太过分、太离谱、太霸道、太极端的话、如果不是因为原告手中握有正义之剑的话,谁会贸然提起行政诉讼呢?所以,当你确信你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当你确信行政机关的行为确有违法之处时,请拿起法律的武器,把“权势”送上法庭! 
 
【建议找名律师与你并肩战斗】 
请不请律师完全是你的自由,但如果你打算提起行政诉讼的话,我强烈建议你请名律师与你并肩战斗。 
这并不是说我们的对手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是由行政诉讼的特点决定的:法院通常只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又浩如烟海,行外人士难以全面掌握,合法与违法的界线往往有点朦胧,稍一大意就会疏忽。 
还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被告通常不会承认在执法的过程中或适用法规上有什么过错或失误;被告通常还会利用其对专业领域所适用的法规的娴熟了解而为其过错百般辩解;同时,被告通常又极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出现一些偏差。 
在另外一方面,对于有些明明可以胜诉的行政诉讼(特别该诉讼的被告方是政法机关、尤其是公安部门时),我通常建议我的当事人不要起诉:即就该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确实存在合法性的问题,但当事人的行为本身也确实存在问题! 
举个例子:A因为卖淫被处罚款两万元,该处罚决定就是错误的,只要A起诉,作出处罚的公安机关就会败诉,但我敢预言,A只要不是第一次卖淫就被查获的话,恐怕随即就会被送劳动教养。这种胜诉的代价是不是沉重了一点? 
 
【证据是你最有力的武器】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法对原被告权利义务的平衡。 
但被告举证也有弊端,一是被告可以选择拟向法庭提交的证据,那些对被告不利或者对你有利证据将不会出现在证据目录中;二是被告可能在证据上做手脚,如事后补充一些调查笔录、报案材料等而将日期提前。 
被告举证并不意味着原告就不能举证,拥有证据才能拥有主动权。 
既然法院通常只就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那么原告举证的重点就要放在“合法性”上,凡是可以证明被告在认定事实上、执行程序上、适用法律法规上有“违法”之处的证据都是你最有力的武器。 
 
【理直气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开庭时你也许会觉得孤独和势单力薄,因为在旁听的人群中黑压压的全是被告方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当他们穿着整齐的制服时),这难免会让你在心理上产生一种沉重的压力。 
保持冷静!保持沉着!保持自信! 
冷静而理智地陈述你的事实和理由。 
沉着而尖锐地回驳对方的论点和论证。 
自信而轻松地拿出你的证据、发表你的观点。 
对于被告来说有一个极大的优势:你只需从原告的具体行为中找漏洞、寻岔子,找错可比不犯错要容易得多!事实上任何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要想在认定事实上、特别是在适用程序上不犯一点错还真不是件容易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