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关于民事经济案件中的原告
【确定自己的原告身份】 
原告的身份也需要确定吗?是的。比如你要代你未成年的孩子主张诉讼权利,你在诉讼中的就只能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出庭,你的孩子才是原告。 
再比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虽亲密无间,但并不能因此混淆诉讼主体的关系,更不允许越俎代疱、“夫”“妻”不分。 
还需要注意“原告”与“第三人”的区别,即使你是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你也不能取得优先于原告的诉权。 
总之对于个人来说,关键在于弄清纠纷与自己的关系,无论将要提起的是给付之诉、确认之诉还是侵权之诉,你都要确定涉诉法律关系与你有直接的关系。 
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不难确定其原告的地位,企业开办的分支机构可以有条件地取得原告的诉讼地,但企业的下属部门(如处、科、股等)和事业单位的下属部门及派出机构(如工商所、派出所、派出法庭等)则不能成为诉讼主体。 
 
【确定他人的被告身份】 
同样的道理,如果一个10岁的小孩损坏了你的汽车你不能起诉孩子的监护人而只能以该小孩为被告,当然最终掏钱的是孩子的父母。 
还是同样的道理,如果某派出所欠你单位的工程款你得去向其所属的公安局(分局)主张权利。 
如果一个诉讼涉及到为数众多的被告,在不影响权利实现的前提下,你可以选择其中几个关键的作为欲起诉的被告,以集中力量,避免“对立面”过宽疲于应付。 
另一个相反的情形是,当你不能确定对方的行为是代表单位还是其个人行为的时候,你不妨将两者都作为被告起诉,法庭查清后或者判连带责任或者驳回对其中一个的起诉,这样就避免了满盘皆输。 
 
【确定受理诉讼的法院】 
确定受诉法院就是一个管辖权的问题,我国对民事、经济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主要是根据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影响、案件的涉诉金额来确定。 
级别管辖是指同一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进一步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是管辖中的重点和难点,概括介绍如下: 
在通常情形下,公民或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对地域管辖做了更详尽的规定,限于篇幅不能一一介绍。 
下列案件,属于特殊地域管辖,也叫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与原告关系不大,故不做进一步的介绍。 
选择受诉法院的时候,应尽量选择本地法院,这里不涉及地方保护主义等干扰因素,主要是为了方便诉讼、利于沟通。 
站长在此强烈建议采取协议管辖的方式,即在合同订立时就约定好管辖的法院,也可在进入诉讼前的任何时候与对方订立管辖协议。 
 
【确定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民事、经济诉讼说到底就是证据的较量,没有相关的证据再简单的权利请求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光有证据还不行,其取得必须合法、内容必须真实,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庭审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其来源合法、形式合法、内容合法,出具假证、伪证不仅不会得到法庭的采信,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内容真实主要是指证据要能反映客观事实,越贴近事实真相其可信度越高、证据效力越强。 
其他应注意的事项请参考本站相关版面的介绍。 
 
【慎重提交手头的证据】 
好了,现在手头已经有了必要的证据,那是不是就高枕无忧了呢?慢着,提交证据也是要讲究技巧的,通常情况下我不主张起诉伊始就将所有证据和盘托出,因为这样就等于把底牌都交给了对方。 
但是起诉时法院会要求你提供相应的证据,此时你要慎重考虑,必须交的就交,可以不交的就留待开庭时或者“庭前交换”时再提交。 
哪些是必交的证据呢?像医疗纠纷中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劳动纠纷中的《仲裁书》、欠款纠纷中的借据或对帐单、合同纠纷中的合同等等都属于必须提交的证据,否则法院将不会受理你的起诉。 
到了庭审或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出证的先后顺序也有讲究,具体内容可以参考[点点滴滴]之[庭审程序]之“核心部分”的介绍。 
 
【及时提出保全申请】 
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用非常普遍,主要分为对证据的保全和对财产的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当你认为可能因对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日后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当然,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你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你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你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申请;同时如果你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对方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你的申请有错误,你应当赔偿对方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申请财产保全不仅要提供担保,而且还要交纳保全的费用。但是财产保全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你提起的是给付之诉、如果你又恰好掌握了对方财产的所在,不要犹豫,马上申请财产保全。 
 
【正确把握调解尺度】 
作为原告你有权(被告同样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与对方进行调解。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的结果明显对你有利,而对方又态度强硬在原则问题上拒不让步的话,你可以拒绝调解。 
但一般情况下我还是建议接受法庭的调解,一则免得与法庭产生对立,二则同意调解并不等于放弃原则,调解不符合你的最低要求你完全可以拒绝。 
既然同意调解,必须是双方互谅互让、有所放弃才可能达成一致。 
民间有句俗语叫做“多得不如少得,少得不如现得”,这句话用在调解上确有它的道理。比如说判决能得到10万元,调解的话对方只愿意出8万(但立刻付清),我就觉得可以考虑接受调解。因为一审判决后有15天的上诉期需要等待,如果对方上诉的话那还得拖上个两三个月,最大的问题还在于如果对方不主动履行生效的判决,你还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执行的结果如何还是个未知数。 
但是凡事都有限度,无原则的让步只会让对方觉得有可乘之机、得寸进尺;对重大原则的放弃也将使诉讼失去本来的意义。所以请你正确把握调解的尺度! 
 
【别让诉讼扰乱你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这话听起来离题了,但确实有部分当事人把正在进行的诉讼当成了自己的全部,甚至到了食不甘味、夜不能寐的地步! 
这是不值得的、也是很危险的。过分的投入到诉讼中很容易使人丧失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辨别能力,变得疑虑重重,尤其是当诉讼出现不利的转变时,便怀疑法官与对方勾结甚至怀疑自己的律师,其结果是给诉讼添乱,引起他人反感。 
其实诉讼只是一段插曲,无论是快捷还是漫长、是胜诉还是败诉,最后都将成为过去,生活还得继续,该干什么还是去干什么,别让诉讼拖累!
原告的身份也需要确定吗?是的。比如你要代你未成年的孩子主张诉讼权利,你在诉讼中的就只能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出庭,你的孩子才是原告。 
再比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虽亲密无间,但并不能因此混淆诉讼主体的关系,更不允许越俎代疱、“夫”“妻”不分。 
还需要注意“原告”与“第三人”的区别,即使你是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你也不能取得优先于原告的诉权。 
总之对于个人来说,关键在于弄清纠纷与自己的关系,无论将要提起的是给付之诉、确认之诉还是侵权之诉,你都要确定涉诉法律关系与你有直接的关系。 
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不难确定其原告的地位,企业开办的分支机构可以有条件地取得原告的诉讼地,但企业的下属部门(如处、科、股等)和事业单位的下属部门及派出机构(如工商所、派出所、派出法庭等)则不能成为诉讼主体。 
 
【确定他人的被告身份】 
同样的道理,如果一个10岁的小孩损坏了你的汽车你不能起诉孩子的监护人而只能以该小孩为被告,当然最终掏钱的是孩子的父母。 
还是同样的道理,如果某派出所欠你单位的工程款你得去向其所属的公安局(分局)主张权利。 
如果一个诉讼涉及到为数众多的被告,在不影响权利实现的前提下,你可以选择其中几个关键的作为欲起诉的被告,以集中力量,避免“对立面”过宽疲于应付。 
另一个相反的情形是,当你不能确定对方的行为是代表单位还是其个人行为的时候,你不妨将两者都作为被告起诉,法庭查清后或者判连带责任或者驳回对其中一个的起诉,这样就避免了满盘皆输。 
 
【确定受理诉讼的法院】 
确定受诉法院就是一个管辖权的问题,我国对民事、经济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主要是根据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影响、案件的涉诉金额来确定。 
级别管辖是指同一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进一步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是管辖中的重点和难点,概括介绍如下: 
在通常情形下,公民或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对地域管辖做了更详尽的规定,限于篇幅不能一一介绍。 
下列案件,属于特殊地域管辖,也叫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与原告关系不大,故不做进一步的介绍。 
选择受诉法院的时候,应尽量选择本地法院,这里不涉及地方保护主义等干扰因素,主要是为了方便诉讼、利于沟通。 
站长在此强烈建议采取协议管辖的方式,即在合同订立时就约定好管辖的法院,也可在进入诉讼前的任何时候与对方订立管辖协议。 
 
【确定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民事、经济诉讼说到底就是证据的较量,没有相关的证据再简单的权利请求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光有证据还不行,其取得必须合法、内容必须真实,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庭审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其来源合法、形式合法、内容合法,出具假证、伪证不仅不会得到法庭的采信,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内容真实主要是指证据要能反映客观事实,越贴近事实真相其可信度越高、证据效力越强。 
其他应注意的事项请参考本站相关版面的介绍。 
 
【慎重提交手头的证据】 
好了,现在手头已经有了必要的证据,那是不是就高枕无忧了呢?慢着,提交证据也是要讲究技巧的,通常情况下我不主张起诉伊始就将所有证据和盘托出,因为这样就等于把底牌都交给了对方。 
但是起诉时法院会要求你提供相应的证据,此时你要慎重考虑,必须交的就交,可以不交的就留待开庭时或者“庭前交换”时再提交。 
哪些是必交的证据呢?像医疗纠纷中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劳动纠纷中的《仲裁书》、欠款纠纷中的借据或对帐单、合同纠纷中的合同等等都属于必须提交的证据,否则法院将不会受理你的起诉。 
到了庭审或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出证的先后顺序也有讲究,具体内容可以参考[点点滴滴]之[庭审程序]之“核心部分”的介绍。 
 
【及时提出保全申请】 
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用非常普遍,主要分为对证据的保全和对财产的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当你认为可能因对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日后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当然,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你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你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你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申请;同时如果你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对方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你的申请有错误,你应当赔偿对方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申请财产保全不仅要提供担保,而且还要交纳保全的费用。但是财产保全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你提起的是给付之诉、如果你又恰好掌握了对方财产的所在,不要犹豫,马上申请财产保全。 
 
【正确把握调解尺度】 
作为原告你有权(被告同样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与对方进行调解。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的结果明显对你有利,而对方又态度强硬在原则问题上拒不让步的话,你可以拒绝调解。 
但一般情况下我还是建议接受法庭的调解,一则免得与法庭产生对立,二则同意调解并不等于放弃原则,调解不符合你的最低要求你完全可以拒绝。 
既然同意调解,必须是双方互谅互让、有所放弃才可能达成一致。 
民间有句俗语叫做“多得不如少得,少得不如现得”,这句话用在调解上确有它的道理。比如说判决能得到10万元,调解的话对方只愿意出8万(但立刻付清),我就觉得可以考虑接受调解。因为一审判决后有15天的上诉期需要等待,如果对方上诉的话那还得拖上个两三个月,最大的问题还在于如果对方不主动履行生效的判决,你还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执行的结果如何还是个未知数。 
但是凡事都有限度,无原则的让步只会让对方觉得有可乘之机、得寸进尺;对重大原则的放弃也将使诉讼失去本来的意义。所以请你正确把握调解的尺度! 
 
【别让诉讼扰乱你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这话听起来离题了,但确实有部分当事人把正在进行的诉讼当成了自己的全部,甚至到了食不甘味、夜不能寐的地步! 
这是不值得的、也是很危险的。过分的投入到诉讼中很容易使人丧失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辨别能力,变得疑虑重重,尤其是当诉讼出现不利的转变时,便怀疑法官与对方勾结甚至怀疑自己的律师,其结果是给诉讼添乱,引起他人反感。 
其实诉讼只是一段插曲,无论是快捷还是漫长、是胜诉还是败诉,最后都将成为过去,生活还得继续,该干什么还是去干什么,别让诉讼拖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