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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搜查
搜查,是指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搜查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宪法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和住宅。因此,搜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搜查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4.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搜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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