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百科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编辑条目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第一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缓刑

参考资料:
第二版:  
尚未有新版!   编辑条目
贡 献 者:

标  签:

参考资料: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15 s, 6 queries, 114 - Cache, 67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