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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一、概念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1993年通过的《申华人民共和国家国安全法》第19、20条也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其他国家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置的机构、社团以及其他企事业组织,也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处,以及商社、新闻机构等。境外个人,是指居住在外国和回归之前的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人,以及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这里所说的居住,不论是否取得永久居住权或长期居住权,还是短期居住,都应视为居住。
    窃取,是指使用秘密手段盗窃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资料或物品的行为。刺探,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使用各种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用金钱、色情和其他物质利益等手段向掌也应属于国家秘密。行为人对不同等级即绝密、机密、秘密的国家秘密进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致使国家的安全、利益遭受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情报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的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泄露的、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况和材料。不公开的单位内部情况、正常的情报信息交流,不应理解为这里的情报。
    本条规定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4个具体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时被抓获,实际上未能最终获取国家秘密或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四、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 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范围): 
    (-)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三)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四)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五)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七)国释  [2001]4号) 
    为依法惩治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 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对为境外机构、组织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实施前款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第四条 为境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说明]  

 一、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构成,外国人、无国籍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故意的内容,一是明知是国家秘密或具有情报价值而故意窃取、刺探、收买。二是明知是境外的机构、 组织、人员而故意向其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3.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和国家政权的安全。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是否为国家秘密或情报,须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鉴定。
   4.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二、要注意区别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
    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特征是将秘密泄露给不应当知道的人,主要是一种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犯罪的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而本罪的提供对象是境外的,性质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而非职务犯罪、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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