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执行的客体
执行的客体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执行”。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和本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
|
|
|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Processed in 0.031 s, 6 queries, 112 - Cache, 65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