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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犯罪的主观条件

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决定和影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在政治上和道义上是应该受到谴责的,在刑法理论上通常又把这种心理态度叫做罪过。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态度,刑法把它概括为两种表现形式,一种叫做故意,另一种叫做过失。这两种表现形式是有原则区别的,它们之间的界限一定要划分清楚。

  犯罪的主观要件,属于人们的主观范畴,是支配人们去作这种事情或那种事情的一种内在动力。恩格斯说:“使人们行动起来的一切,都必须要经过他们的头脑,”这就是说,人们无论进任何活动,都要经过他们的头脑思考,犯罪也不例外。任何一种犯罪,都是经过了犯罪分子的头脑,才去实行的。所以,主观要件是构成犯罪的一个基本因素,没有一定的思想 心理的影响和支配,不可能去实施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也不能负刑事责任。

  从法律的规定上看,犯罪的主观要件分为两种,一种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不可少的基本要件,其具体表现形式即是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另一种是除了要具备基本要件之外,有的犯罪构成还要求具备的特定的主观因素。这种主观因素只是对少数犯罪是必要的,对其他犯罪不是必要的,所以叫做选择要件。例如,刑法分则条文上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就是这样的要件。

  按照主观要件的形式来划分,全部犯罪可分为二大类,即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也就是说,对于每一种罪来说,决定该罪性质的主观要件,都只能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一种形式,而不可能同时包括以上二种形式。因为,犯罪的主观要件,主要是指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而在一个犯罪构成中,对同一个犯罪结果的态度,是不可能既是故意又是过失的。否则就无法确定该罪的主观性质了。例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有的司机故意违反交通规则强行超车,自以为不会出事,不料在驶入逆行道时发现对面有车,刹车不及与来车相撞,过失地造成一人死亡,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在理论上有的把这种案件叫做“双重罪过形式”,值得商榷。实际上,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的,因为犯罪人并不是故意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所以本罪的主观性质是过失犯罪。至于说对于违反交通规则是故意的,这个故意并不是犯罪的故意,即不是作为上述犯罪的主观要件的罪过形式,因而它不能改变上述犯罪的过失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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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犯罪,主观要件,故意,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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