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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刑法的四种类型

人类自古至今,先后出现了四种类型的国家,也就出现了四种类型的刑法,即奴隶制刑法,封建制刑法,资本主义刑法 和社会主义刑法。

  前三种类型的刑法,不论在其形式与内容方面有多少差异,但本质上都是反映剥削阶级意志,为维护剥削制度服务的,是镇压劳动人民反抗其统治关系的工具。当然,剥削阶级中的某些人角犯刑法,有的也受到了惩罚,例如,即使在我国封建专制时代,刑法上也不乏针对封建官吏违法和失职规定的犯罪,如唐律中的《职制》,《断狱》等篇中,就包含着许多行政和司法官吏违背职责的罪行,如“刺史县令私出界”,“在官应直不直”,“漏泄大事”,“上书奏事犯讳”,“事应奏而不奏”,“官司出入人罪”等等。同时,在剥削阶级刑法上,也还包含一些形式上看来,对保护劳动人民生命财产有利的规定,如关于惩罚杀人 放火强奸等犯罪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只能说明,上述犯罪都是危害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的,而且,这样规定也是为了缓和劳动人民反对剥削阶级的斗争。因此,上述事实不但不能改变,而且恰恰证明了剥削阶级刑法为剥削阶级服务的阶级本质。如果再看一看封建刑法上的公开阶级不平等,即对同样的罪,因犯罪人和被害人的身分不同而处罚也不相同,以及“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司法实际,那么,上述刑法的剥削阶级本质,就会更清楚地显示出来。在资本主义社会,取消了赤裸裸的人身依附关系,工人成“自由”劳动者。“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资产阶级美化资本主义制度,欺骗群众的最伪善的口号。他们一向标榜,他们的刑法是保卫全体人民利益的,实际上,资产阶级“整个立法首先就是为了保护有产者反对无产者”。资产阶级刑法的种种规定,归根结底是为了从各个方面保护资产阶级利益,强迫无产者忍受资本主义剥削,巩固资产阶级专政。

  社会主义刑法,是反映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意志,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的刑法。在列宁领导下,于1919年12月12日制定的《苏俄刑法指导原则》中明确地宣布:“苏维埃刑法所具有的任务,是以镇压方法来保护符合于劳动群众利益的社会关系制度,而这种劳动群众就是在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时期所组成的统治阶级 ”

  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我国刑法的阶级本质。人民民主专政,是对敌人专政和对人民民主的统一 因此,我国刑法对于敌人来说,它是个强有力的专政手段,专政的锋芒始终对准反革命分子,以及杀人犯,放火犯,抢劫犯,强奸犯等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对于他们敌视,反抗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罪行,给予无情的打击。放弃或者削弱对敌人严重破坏活动的严厉打击,就不可能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无法顺利进行。

  但是,刑法并非只用来对付敌人,它也是调整人民内部的社会关系,惩罚人民内部的犯罪分子的工具。对人民当中少数犯罪分子,也必须依法惩罚,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人民民主的保护,切实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同时,也是从另一个方面加强了对敌人的有力专政。因为,如果人人遵守法律,社会秩序就不会出现混乱,就可以堵塞敌人可能利用的漏洞,防止他的混水摸鱼进行破坏活动。毛泽东指出:“人民中间的犯法分子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这和压迫人民的敌人的专政是有原则区别的。”对人民内部的犯罪分子加以处罚,只是作为用说服教育方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辅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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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刑法,社会主义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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