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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举证责任由提出诉讼主张的当事人负担,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负担的精神,第一,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上诉人对自己提出的上诉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二,被告或者被上诉人对自己提出的反驳和反诉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当事人的主张是属于下列事实,当事人也不负举证责任:㈠众所周知的事实;㈡为对方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㈢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必然能推断出的事实;㈣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㈤经公证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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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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