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再运输合同
在以全部或部分船舶为租船合同的标的时,租船人利用对船舶所有人或海上运输人的运输交付请求权,而同第三人订立的运输合同。
它的特殊性在于:再运输合同人并没有运输人的资格或不以这种资格同他人订立运输合同;在法律上,既不同于普通的租船合同,更不同于承揽运输人同海上运输人之间的合同。
它只是商业习惯所创造的一种独立的运输合同。它很早就出现于欧洲各海港城市,并在判例中确立了再运输不得谋求差额利润的原则。在再运输中,只要履行合同符合船长职权范围,便由船舶所有人对再租船人承担责任,租船人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