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为保障和巩固自己的权利,可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是一种债的保全。
代位权的作用是弥补强制执行制度的不足,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债权人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使必须是为了保全债权,即债务人的行为有使债权不能受偿的可能;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3)所代位行使的权利须非专属于债务人行使的属权;
(4)须在债务人员迟延责任时行使。
代位权的作用是弥补强制执行制度的不足,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债权人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使必须是为了保全债权,即债务人的行为有使债权不能受偿的可能;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3)所代位行使的权利须非专属于债务人行使的属权;
(4)须在债务人员迟延责任时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