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
1948年 东京出生
1972年 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
1975年 东京大学法学部助教授
1986年 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现因组织机构变更,为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教授)
校外兼职
日本私法学会理事长
日本信托法学会理事长
公益法人改革有识者会议副座长(内阁府)
非营利法人研讨会座长(内阁府)
法制审议会委员(法务省)
个人情报保护审査会委员(东京都)
海外经历
德国法兰克福大学留学 1981年ー82年
英国伦敦大学讲学 1993年・94年
德国法兰克福大学讲学 1994年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讲学 2000年
学术活动
现在正在从事的主要工作:1、非营利法人制度的改革。在内阁府设立的「公益法人改革有识者会议」机构中,参与公益法人现有的状态、改革的方向等方面的研讨。与此相关联的还有,兼任非营利法人研讨会的座长,该研讨会主要是为了即将要创设的非营利法人制度而成立的,研讨的结果直接运用于2005年民法典中关于公益法人制度的修订。2、信托法的修改。担任法务省创设的信托法研究会的座长,该研究会是为了使1912年制定的信托法具有现代内容而创立。该研究会的研究结果直接运用于2005年的信托法的修正。
学术业绩
主要的研究领域以及业绩主要集中在侵权法、契约法、信托法。
侵权法领域:「共同侵权法的基础考察」(法学协会雑志)、「寄与度减责」(『四宫先生古稀记念论集』所収)、「过失相抵的再検讨」(『森岛先生还暦记念论集』所収)
契约法领域:「违约罚・损害赔偿额的予定和限制」(法学协会雑志)、「金銭的法律地位」(星野英一编『民法讲座・别巻1』所収)、「専家责任」(NBL544号・545号)、「债务法修正的话题ーー履行障害」(别册NBL51号)。
其它相关的民法论文:以阐析日德法解釈方法论的比较及特征为主要内容的「法解釈方法论的基础」(『星野先生古稀记念论集』)、在2003年私法学会所作的报告「法人的法律意义再検讨」(NBL767号)。
除此之外,在和四宫和夫先生共同编着的『民法総则』全面修改的基础上而形成的『民法総则』(第6版)、『注釈民法10巻』。
如果有兴趣,可以登录个人主页 http://www.j.u-tokyo.ac.jp/~nomi/。
学术观点
第1、法律学是一门人文科学,这是基本的学术理念。法律学是以人和社会为研究対象的学科,所以,最重要的是懂得爱人类、对社会给予最大的关注。法律学绝不是单纯的法的规则体系。第2、以长远的视点解决具体问题,从基本原理出发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对自己的希望是相隔数十年的论文仍然还有阅读的价值。第3、法律学具有创造性。法律学并不是一门只是制作规则并予以运用的操作学。创造新的规则、并将其运解决具体问题,必须进行创造性的思考。法律正是这样才能不断地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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