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无权代理的概念、分类、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分类 
 
无权代理,指的是没有代理权的人以他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的现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主要包括:
(1)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即以他人名义为民事行为的人既未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经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是冒用他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
(2)原有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行为。这种行为属于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行为。
(3)附延缓条件的代理权,延缓条件尚未成就时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的代理活动。
二、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三、 无权代理的后果 
 
(一) 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追认的本质在于对代理权的补授,因而属于一种形成权。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二) 视为本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构成视为本人同意,须具备三项条件: 
(1)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 
(2)本人已经知道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行为; 
(3)本人已确定地不作否认表示。 
(三) 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催告权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销即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