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滥用代理权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具体行为
代理权的行使,必须以能够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法律后果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如果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不够谨慎和勤勉,疏忽大意,甚至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就属于代理权的滥用。
代理权的滥用是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应该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这是滥用代理权的前提;
2、代理人已经实施了代理行为;
3、代理人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行为准则;
4、代理人的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况:
1、自己代理
即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自己为法律行为,或者自己对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而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予以受领。
2、双方代理
即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民事行为,即代理人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对他方为民事行为,同时又以他方当事人的名义受领其行为后果。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准则上来说,属于因欠缺合法性而无产的民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