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政纪案件调查处理应按什么程序进行?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规定,政纪调查处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所谓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受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后,经过分析,认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线索和材料。
所谓初步审查,是指监察机关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在正式立案前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初步了解核实,以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活动。初步审查的任务是: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监察机关在确定了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后,必须进行初步审查,才能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这是正式立案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初步审查为立案提供依据,是立案的前提和基础,是整个政纪案件调查处理活动的一个必经阶段,做好初步审查工作对整个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所谓立案,是指监察机关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依法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立案的任务是:通过审查初查阶段获得的材料,对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并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依法予以立案。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所谓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是指监察对象实施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行为本身和侵害对象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各种事实的总和。二是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所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是指对存在的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是立案的另一个条件。以上两个立案应同时具备,才能立案。
立案应当写出立案呈批报告,送交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批。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所谓政纪案件调查,是指政纪案件立案之后,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的一切活动的总称。具体包括组织调查组、制订调查方案、采取监察措施、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提请有关部门协助、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等活动。调查的任务是:全面收集证据,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为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事实依据。调查是政纪案件调查处理活动的主要阶段和中心环节,是案件审理和处理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到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成败,在整个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所谓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政纪案件的证据有以下八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的根据。监察机关在政纪案件立案之后,应当积极主动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运用各种正确方法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是:收集证据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主动、及时;必须深入、细致;必须客观、全面;必须依靠人民群众。所谓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办案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找出结论的活动。证据的审查判断对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所谓政纪案件的审理,是指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调查终结的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进行审核的活动。审理的任务是:审核案件的全部事实材料,鉴别证据;根据有关规定认定案件性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当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核,并写出审理报告。审理报告经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后,连同移送或呈报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监察机关负责人审定。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政纪案件审理结束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合法的案件,监察机关应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只有依法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才能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才能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是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整个调查处理政纪案件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政纪案件审理结束后,监察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经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制作监察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经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
此外,监察机关要对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要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所谓重要、复杂案件,是指涉及政府所属部门及其负责人、下一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案件和案情复杂、情节严重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