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听证程序的概念、要件及具体步骤
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
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有两个:
一是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
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适用听证程序。
二是必须有当事人听证的请求。
听证是相对人的权利,只有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听证。
听证程序具体步骤:
(1)告知听证权。如果属于听证适用范围行政处罚,应当通过正式方式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2)提出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3)通知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便当事人为听证作充分的准备。
(4)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由本案调查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主持,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再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与申辩,经过调查人员与当事人的相互辩论后,当事人可以作最后的陈述。
听证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一律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的监督。
听证会的全部过程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听证笔录是处罚决定的依据,处罚决定应在笔录范围内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