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经济法
在资本主义国家通常是对国家为统制或直接干预经济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反垄断法、公营经济组织法、产业政策法、物价法等。作为20世纪伴随着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经济统制而出现的法律现象。在性质上,它不同于体现不于涉原则、贯彻私法自治精神的民商法。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为推行战时经济政策,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如授权参政院为防止“经济损害”而采取行政措施的《授权法》、管制物价和粮食的《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和《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等。战后德国又制定了《煤炭经济法》(1919年)、《钾素经济法》(1919年)和《防止滥用经济实力法》(1923年)等法律法令。与此同时,德国法学界就这种新的法律现象进行讨论,提出了经济法的概念,并将其作为法学的一个分科进行研究。其他资本主义国家进人垄断阶段以后制定的一些法规,如美国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1914年制定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33年制定的《国家工业复兴法》,日本1918年的《军需工业动员法》和1931年的《重要产业统制法》等,与德国的经济现象属于同一范畴。经济法这一名词,最早出现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和德萨米分别于1755年和1843年出版的《自然法典》和《公有法典》这两部著作中,但它指的是作者描绘的理想社会中有关经济的一些法则和具体设想,而不是指现实的立法和法律。1906年,德国学者莱特在《世界经济年鉴》中正式使用了经济法一词,但仍不是用以概括特定的经济法现象,而是泛指有关经济的法规。在古代和中世纪,也有与现代经济法类似的关于国家控制和管理经济的法规。如中国战国时的秦国有调整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管理活动的《田律》、《厩苑律》、《工律》、《均工律》、《司空律》、《关市律》和《金布律》等;英国中世纪有对度量衡和面包、啤酒等商品的价格、技师、卫生进行管制的法律规范,1623年英国议会还制定了《垄断法》(专利法),等等。但这些法规都是基于国家用奴隶制或封建制方式直接组织劳动或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条件下对生产流通实行一般管理而制定的,制裁方式普遍具有刑罚处罚的性质,有关法规更没有脱离整体的法或刑法、行政法而相对独立,因而在性质上与现代经济法有较大差别。为了消除资本的私人占有和价值规律自发作用所固有的弊端,适应社会化商品生产的要求,并服务于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和政治目的,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已经成为介于传统的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成为国家调控社会经济的不可缺少的手段。在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国家,由于人们对社会经济制度的目标模式和近期经济运行的方式有不同认识,其立法部门和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含义、地位和范围并无统一认识。有些国家的法律明确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多数国家的现行立法则认为它只是某些涉及经济的问题的法规的总称,应分属民法、行政法、财政法、劳动法等法律部门。公有制国家中关于经济法的主要观点如下:(1)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组织、领导国民经济和公有制组织开展经济活动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调整对象是计划组织因素与财产价值因素密切融合的经济关系,包括国家自觉适用价值规律组织、领导经济中的管理关系和公有制组织之间的协作、流转关系。此说由前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于50年代末首创,中国法学界称之为“纵横统一经济法论”,此论虽经“经济法学派”大力倡导,但末被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采纳。只有原捷克斯洛伐克和民主德国于60年代接受了此说,原捷克斯洛伐克还据此于1964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和迄今唯一的一部经济法典。(2)认为经济法是关于国家管理经济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因而经济法只具有相对独立的意义,它是行政的一个分支。此说由前苏联法学家斯图契卡于20年代末提出,60年代由勃拉图西重新倡导。在中国亦占主导地位,并为立法所肯定。类似的观点则认为,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经济法已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中国法学界称之为“纵向经济法论”。(3)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综合运用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部门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学科,因而经济法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它不过是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规范的综合。中国法学界称之为“学科经济法论”。前苏联和中国等国的“民法学派”主要持这种观点。类似的观点认为,经济法包括经济民事法律规范、经济行政法律规范和经济劳动法律规范,因而是综合性法律部门,它调整的是在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体的经济关系,相应的经济法律关系则为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经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劳动法律关系3种。此说被称之为“综合经济法说”。(4)认为经济法是规范以企业活动为中心的各种经济事务的法,经济法就是企业法或公有制国家的商法。此说在南斯拉夫流行。(5)认为从广义角度看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法也属于经济法,或者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民法对象以外的一切经济关系的法。依这种观点,经济法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自身的特征,此说已基本被摒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的立法和行政部门制定颁布了许多关于所有制改造、计划管理、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物资管理、商业外贸、财政金融和工商行政等方面的经济法规,将执政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