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百科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编辑条目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第一版:被通缉后自动投案可否认定自首
   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果其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接受审判,即符合自首的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原因如下: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包括犯罪被发觉以前投案和犯罪被发觉以后投案,所谓犯罪被发觉以后投案是指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发觉而自动投案,或者犯罪事实被发觉之后,司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根据某些线索怀疑某人可能是犯罪人,但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过程中自动投案的,属于犯罪被发觉以后自动投案的情况,符合自首的时间条件,如果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接受审判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犯罪嫌疑人被通缉时,尽管其犯罪事实已经被司法机关知晓,但是犯罪人去向不知(这也是司法机关发布通缉令的原因),这个时候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自动归案,对于司法机关及时侦查、审理案件,有效惩治犯罪是有着积极的意义的,能够节省司法资源,同时自首的认定作为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也能给犯罪分子一条悔过自新的道路,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这无论对于犯罪嫌疑人还是司法机关都是有利的,也符合我国刑法设置自首制度的初衷,因而应当认定为自首。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自首,自动投案

参考资料:
第二版:  
尚未有新版!   编辑条目
贡 献 者:

标  签:

参考资料: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6 queries, 128 - Cache, 198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