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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如何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证据,视听资料

参考资料: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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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 献 者:

标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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