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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美国的破产法属于美国联邦法律,并由美国联邦法院执行。美国各州的法院一般不审理破产案件。美国联邦法院专门设立了破产法庭审理破产申请案件。外国的个人或企业在美国进行商业活动,可以同美国的企业或个人一样,受美国破产法的保护。 

破产的类型

根据美国破产条例的规定,个人或公司可以用以下五种方法宣布破产:

1.解散性的破产。美国的公司或个人都能申请解散性的破产,即在破产的同时宣告公司的解散。这是最常见的破产方法。一般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来管理申请人所拥有的所有财产,并按照法律分给所有的债权人。这种破产方法一般是在申请人的企业遇到了长期和无法克服的财务上的困难时实行。在申请人是诚实并同法语充分合作的前提下,法院一般不再要求该申请人承担任何他所无法承受的债务。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申请人在申请破产和解散了其商务组织之后,还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偿还责任。

2.政府重新组建。在公司宣告破产的同时,也有可能因其所在地政府的要求,重新组建该公司。这种由政府出面来重新组建公司的方法非常罕见。 

3.公司或个人在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同时,可以同时要求重新组建其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拥有120天的保护期,在此期间内,申请人可以不受债权人追讨债务的侵扰,并且提出重新组建的计划。这种方法常被用在公司遇到短期财务困难时,避免因债权人因催讨债务而导致公司无法运作。过了120天以后,债权人可以重新催讨债务,债务人即可以按照其重新组建计划使公司继续营业,也可以申请解散其公司。公司在120天之内还是可以继续营业。

4.家庭农场重建性的破产。通常发生于小规模的农业或畜牧业公司。

5.个人破产。美国的个人、已婚的家庭或个体营业户,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欠债总数在25万美元以下,可以使用此种破产方法。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还款计划,并向法院提交一定数额的钱款,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分期分批地归还其债务。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用较长的时间,来归还他们所欠的债务。这是一种在美国较为常见的破产方法。在个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得到债务人还款计划的复印件,并且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的还款计划是基于欺骗或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法院也可以拒绝申请人的破产请求。 

 

破产程序

一、递交破产申请 

公民或商业实体在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以前,应当向法律专家进行咨询,分析申请破产的利弊得失。递交破产申请后,一般就可以免除其所欠的债务,但也导致了个人或商业组织的破产。递交破产申请时,申请人必须详细地填写个人或公司的现有资产、所欠债务、债权人的名单和债权数额。破产申请的填写必须详细和准确。如果申请人有不诚实甚至欺骗的行为,其所欠的债务必需要继续偿还。 

破产程序从递交破产申请开始。递交破产申请以后,法院会通知每一个债权人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和地点,该债权人会议的目的是由所有的债权人和破产执行人一起,详细地了解破产人的财务状况、现有资产总额以及其他与破产程序有关的法律问题。法院的通知书上还会写明,如果债权人对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该项异议。递交了破产申请书以后,破产申请人现有的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财产就将被全部地冻结和估价。在没有获得法院批准以前,破产申请人不得再动用或处分这些财产。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申请破产公司或个人的财产,以便今后公正地分配给债权人,避免部分债权人从中得到不正当利益。 

破产申请对申请人的有利之处在于防止债权人进一步催讨债务,破产申请一旦递交法院,债权人就不能直接向债务人催讨债务。如果债权人有意违反破产法律程序,在破产申请递交后继续向申请人催讨债务,法院会对债权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申请人也可以要求债权人赔偿由于违法催讨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从破产申请递交法院后,一直到破产财产全部分配完毕以前,债权人都必须等待法院的判决。 

申请人在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以后,其个人财产不能作为破产的财产进行分配。个人财产通常包括申请人的动产和某些权益,如依据法院判决得到的夫妻扶养费、因公伤事故获得的赔偿金等等。在美国的大部分州,申请人所拥有的房地产中的一部分,也不能用来偿还债务。所有的债权人都会被通知破产申请人所拥有的个人财产的范围,如果债权人对此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并且要求法院对申请人的个人财产范围进行重新确定或重新评估审核。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异议后,由法院指定的破产执行人重新审核破产申请人所拥有的个人财产的范围,任何超出个人财产范围的财产权益,都会由债权人按比例加以分配。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会向破产执行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协助破产执行人准确地估价破产申请人个人财产的范围。

对破产申请人来说,其申请破产的最大好处是避免了偿还其在破产以前的一切债务或可能发生的债务,给予破产申请人一个新的起点去从事其他商务活动。但是,破产法中还规定了某些债务在破产申请人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后,仍然有义务偿还这些债务,其中包括:

1.破产申请人在递交破产申请时用欺骗或不诚实的方法申报其个人的财产和债权,这些欺骗行为一旦被发现,破产申请人仍有义务偿还这些债务。 

2.在法院批准破产申请的前60天内,破产申请人所欠的1000元以上的奢侈品的消费。 

3.破产申请人用欺骗、行贿、贪污等不正当方法造成的债务。

4.因破产申请人故意或恶意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债务。

5.破产申请人所欠政府的各类税金、对其子女的抚养费、政府的教育贷款、政府有关部门处以的罚金和政府依法没收的财产等等。

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如果债权人认为他们所拥有的债权属于上述5种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他们的动议,并取得法院的批准,以收回他们的债权。

二、偿付债务

美国的破产法在规定破产申请人偿还所欠的债务时,首先考虑的是经过抵押的债务,抵押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被用于抵押的动产或不动产只有在偿还了抵押债权人的债务后,才能被用来偿还那些未经抵押所产生的债务。但是,如果被抵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抵押债权人的债务,其不足以偿还的部分,就被认为是未经抵押的债权。这部分债权,抵押债权人就应和一般债权人一样,按比例获得破产申请人剩余的财产。在所有未经抵押的债权中,所欠政府的款项、工资款项等,又优先于其他未经抵押的债权的偿还顺序。其他未经抵押的债务,只有在优先偿付了这部分债务后,才能在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如果破产申请人所欠的债务是属于其先前雇员的工资,破产申请人必须向法院递交偿付雇员所有工资的计划,其先前的雇员或债权人有权先获得他们的工资。

三、破产执行人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会为每一位破产申请人指定一名破产执行人. 该执行人的主要职责是保护、清算破产申请人的财产,并依据法律的规定,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在需要重新组建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破产申请人一般都把在破产程序期间一切财产的管理权、商业活动的经营权和控制权都交给破产执行人,破产执行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广泛的权利,他们有权要求破产申请人把一切不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债权和财产转移到该破产财产中来。他们可以调查破产申请人有可能发生的欺骗或不诚实的行为。破产执行人也有权出售破产申请人的财产并用于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四、破产案件的审理

破产申请人递交破产申请后,其债权人就无法在此期间向破产申请人催讨债务。而第一个收到或者回复法院通知的债权人也不可能得到全部的债务清偿而损害其他可能的债权人。抵押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动议,要求首先清偿他的债务。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修改或终止禁止债权人获得财产清偿的规定。 

 

对债权人的保护

对债权人最好的保护方法是在债权人进行投资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中,在合同中写明,另一方如果要申请破产,必须先付清该债权人的债务,或者是讨论该债权人的债务后,才能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除此之外,债权人还有以下几种方法来保护他们的债权: 

1.抵押债权。对于商业活动或投资活动来说,最有效的保护方法抵押贷款,即要求借款人用相等的财产予以抵押。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申请人被抵押的财产依法可以用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如果该财产的价值是按照其申请破产的日期来评估计算,当该财产价值少于该抵押的债权,该抵押债权人未获得的债权被视为未被抵押的债权,并同其他非抵押债权人一起按比例获得偿还。

2.非抵押债权人。非抵押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风险很大。破产法院只有当偿还了政府税款和抵押债权以后,才在非抵押债权人中按比例分配。因此,很少有非抵押债权人获得百分之百偿还的情况。他们所投资的利息,也很少能得到百分之百的偿还。

3.债权人也会通过限制债务人将其财产转移给第三者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在债务人将财产转移给第三方以前,有权审查第三方的财务状况,避免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财务上有风险的商业实体或个人,以避免今后债务无法偿还和其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 

4.禁止破产申请人转移其宣告破产的财产。破产申请人在递交了破产申请以后,不得转移任何其要宣告破产的财产。如果破产申请人要处分这些财产,必须不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破产申请人亦不得将其财产完全抵偿某一个债权人的债务而忽略其他债权人。当上述情况发生时,破产执行人有权追回这些财产。对于债权人来说,在接受这些转移的财产前,必须查明这些转移的财产是否属于法院允许的范围,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这些财产还是有被追回的可能。 

5.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在破产申请期间,债权人找到了其他担保人或者是共同债务人。这是一种很受债权人欢迎的方法。因为有了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破产申请人的部分财产就不受破产法的保护,而债权人也有可能通过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来获得他们全部或部分的债权。对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来说,在他们签署担保或共同债务协议书之前,或者在担保书中,也可以明文规定他们所担保或共同承担的债务与其破产的财产无关。用这样的方法,债权人就无法向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追讨债务。

6.合同的保护。合同双方可以在借款或投资合同中规定,如果有争议发生,债权人不仅可以获得债权,而且可以获得其为了追偿债务所花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贷款合同中还可以规定,债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其用来抵偿债务的财产或作为担保的财产。如果债权人担心债务人今后可能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那么在贷款合同中写明这些情况就显得尤为重要。

总之,无论是债权人还是破产申请人,在破产程序中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债权人避免因破产申请人申请破产而丧失其的权益,最好的方法莫过于在签署投资、贷款或其他涉及财产的合同中,对这些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合同中任何有关债务偿还的规定,都应当在征求律师意见后才签署,避免债务人因递交破产申请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务人递交了破产申请,债权人必须迅速地审查法院的通知,并对债务人现有的财产作出估价,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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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美国,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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