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前款条件的,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地方所得税
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外商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下列项目免缴地方所得税:
机械制造、电子工业;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牧业养殖及其加工工业;±建筑业。
三、再投资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经营期不足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汇出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纳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纳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六、出口货物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免征增值和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进口时予以保税,加工产品出口后海关予以核销结案。 
七、进口设备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高新技术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可以按标定地价优惠20-30%。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前款条件的,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地方所得税
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外商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下列项目免缴地方所得税:
机械制造、电子工业;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牧业养殖及其加工工业;±建筑业。
三、再投资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经营期不足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汇出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纳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纳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六、出口货物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免征增值和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进口时予以保税,加工产品出口后海关予以核销结案。 
七、进口设备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高新技术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可以按标定地价优惠2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