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打击报复证人罪
一、概念
    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308条),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指是在诉讼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供证明的证人,包括在各种诉讼过程中依法向法院提供证明的证人以及在刑事诉讼中问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提供证明的证人。知悉案情但尚未作证的人,不是本罪的对象。证人的亲友本不是本罪的对象,但是通过加害证人亲友的方式打击报复证人,可按本罪处理。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方式很多,如制造种种"理由"、"借口",非法克扣证人的工资、奖金等;将证人调往脏、累、苦的岗位工作或者借口将证人调离本单位;给证人降级、降职、降罪论处,可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打击报复证人情节严重的,为量刑上的考虑因素(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证人的目的。如果没有报复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思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说明]
一、这是新刑法为加强证人保护而规定的新罪名。                            
  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作为行为。侵害 的客体,是证人的人身民主权利,进而危害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客 观方面,表现对证人实施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三、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是主体和客体的不同。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报复陷害一般公民,本罪是一般公民和国家公务人员等报复证人。                              
  四、本罪为行为犯,只要有打击报复行为,即构成犯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308条),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指是在诉讼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供证明的证人,包括在各种诉讼过程中依法向法院提供证明的证人以及在刑事诉讼中问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提供证明的证人。知悉案情但尚未作证的人,不是本罪的对象。证人的亲友本不是本罪的对象,但是通过加害证人亲友的方式打击报复证人,可按本罪处理。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方式很多,如制造种种"理由"、"借口",非法克扣证人的工资、奖金等;将证人调往脏、累、苦的岗位工作或者借口将证人调离本单位;给证人降级、降职、降罪论处,可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打击报复证人情节严重的,为量刑上的考虑因素(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证人的目的。如果没有报复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思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说明]
一、这是新刑法为加强证人保护而规定的新罪名。                            
  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作为行为。侵害 的客体,是证人的人身民主权利,进而危害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客 观方面,表现对证人实施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三、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是主体和客体的不同。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报复陷害一般公民,本罪是一般公民和国家公务人员等报复证人。                              
  四、本罪为行为犯,只要有打击报复行为,即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