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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组织越狱罪
一、概念
    组织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1款),是指狱中的罪犯有组织、有计划地逃往狱外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监狱、劳改队、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任务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为了保证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国家对罪犯的出狱(包括出劳改队、看守所等)作了严格的规定。组织越狱就是违反监管规定,企图有计划、有组织地逃往狱外,使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受到侵扰。对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在监狱、劳改队等关押场所的罪犯构成。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对于个别监管人员为越狱的罪犯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的,而按组织越狱罪的共犯处理。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通过组织越狱的行为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本罪为必要共同犯罪,但其不要求行为人都出于相同的动机,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已在与他人一起共同实行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的逃跑越狱行为而仍决意实施的,即可构成本罪。
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罪名,组织越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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