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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暴动越狱罪
一、概念
    暴动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是指在押罪犯有组织地使用暴力,公然越狱逃跑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监狱、劳改队、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任务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为了保证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国家对罪犯的出狱(包括出劳改队、看守所等)作了严格的规定。暴动越狱即违反监管规定,采用暴力手段从监狱逃跑,使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受到侵扰。对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砸毁监舍门窗等方式。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在监狱、劳改队等关押场所的罪犯构成。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对于个别监管人员为越狱的罪犯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的,应按暴动越狱罪的共犯处理。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基于故意,并且具有通过暴动越狱的行为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本罪为必要共同犯罪,但其不要求行为人都出于相同的动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与他人一起共同实行有组织、有预谋、有汁划的暴动越狱行为而仍决意实施的,即可构成本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服刑期间故意犯罪,从重处罚。(《监狱法》第五十九条)           

[说明]     

一、本罪与组织越狱罪的区别,仅在于犯罪形式上,是否采用“暴力”。有时越狱不成采用暴力脱逃,则转变为本罪。                

  二、本罪1979年刑法规定其要有“反革命目的”,现刑法不要求有危 害国家安全的目的,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暴动越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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