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364条第2款),是指组织召集多人观看、收听并播映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同其他有关淫秽物品犯罪一样,都不同程度地侵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腐蚀人们的心灵。毒化了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但本罪以其音像结合的特性,使淫秽内容的传播更加直观更具刺激性,因而社会危害性也就更大,对社会管理秩序这一客体的侵害就更为严重。
灯片、录音带、激光唱片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不能含有以牟利为目的,否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三、认定
(一)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1、两罪所规定的淫秽物品的范围不同。本罪规定的淫秽物品的范围只是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而传播淫秽物品罪所规定的范围不仅包括音像制品中,而且还。本罪不以牟利为目的。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12.17 法释[1998]30号)
第十条第二款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
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可以是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淫秽的音像制品而故意予以组织播放,但不以牟利为目的,若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所谓组织播放,是指聚集众多的人,用影碟机、放像机、放映机、幻灯机、录音机等向他们播放淫 秽的影碟、录像带、影片、幻灯片、录音带,这是本罪的本质特征,而且不以“情节较重”为构成要件,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除情节较轻的外,就可以构成犯罪。
二、本罪和与其相近似的其他罪的区别:
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别在于:(1)前者不以牟利为目的,后者以牟利为目的。(2)前者犯罪对象限于淫秽音像制品,后者是指一切淫秽物品。(3)前者传播方式限于组织播放,后者则包括组织播 放在内的多种传播方式。
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别在于:(1)前者传播方式限于组织播 放,后者则除组织播放外的多种传播方式。(2)前者犯罪对象限于淫秽音像制品,后者是指淫秽音像制品在内的一切淫秽物品。(3)前者不以“情节严重”为犯罪构成条件,后者则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