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世界经济发展水平出现的不平衡已经给中国企业带来了新的多样化的国际商机。“引进来,走出去”已成为中国政府“十五”期间在经济领域的重要政策之一。在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员后,中国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CEPA的举动等等,都让我们看到,走出国门积极开展贸易及多种经济行为已是客观所需。如何分享国家间多边相互开放贸易及投资带来的经济实惠,已成为中国政府及众多企业的共同愿望。而积极稳妥地开展境外投资,鼓励有条件的国内企业开展战略资源开发和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发展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使境外投资上一个新台阶,则成为我国对外投资的总体目标。
从保护经济利益角度看,赴境外投资涉及很多方面的系统问题。为使投资者作好相对充分的准备,做到有的放矢,笔者在这里简要介绍一下企业赴境外投资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期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有关法律及投资方式
(一)境外投资企业应了解我国有关法律规章
我国关于企业境外投资方面的法律,目前尚没有一部系统的或专门集中管理的法律。几年前,出台了《境外投资管理法》草案,但目前仍处于调研及收集意见阶段。因此,大部分此领域的法规,都散落于各部门性规范文件中。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该通知于2003年11月1日执行。2003年,前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外经贸合发[2003]44号《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简化境外企业和机构审批手续试点的通知》及外经贸合函[2003]107号《关于同意下放非贸易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的批复》等对境外投资的审批做了进一步简化及改革。2002年,前国家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年检作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但是,法规内容却明显滞后于现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集中体现在政府的管理模式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或者说,政府管理的事务本应属于企业自由决断的范畴。另一方面,原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国有企业投资境外而言。然而,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客观上要求对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均实行国民待遇,将民营企业纳入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的范围之内,以扫除对外投资管理的“盲区”。在这种境况下,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为适应“走出去” 投资的需要,制定了不少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例如:为促进私营企业对外投资,上海市在2002年3月1日发布了《上海市私营企业申办境外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试行)》。
在国际层面上,中国参加的或签署的有关境外投资协议较多,主要有: 1988年4月30日,中国经批准加入的《多边投资机构担保公约》及1992年7月1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中国与102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与71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税收协定,与德国签署了互免社会保险协定。此外,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涉及国际投资的一系列贸易协定、经济合作协定、技术转让协定等。
(二)拟境外投资的企业在境外投资所涉领域可采用的主要方式
1、我国允许企业境外投资所涉的领域。从目前国家的宏观经济指导看,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涉及的行业从初期集中在贸易方面发展到资源开发、工农业生产及加工、工程承包、装配企业、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医疗卫生、旅游及餐饮业等领域。
2、境外投资的法律组织形式。投资的组织形式应该属于投资所在国的主权管辖范围,应依照该国关于投资的法律规定办理。但是,无论在何国投资,从控制法律风险及限制和减少经济责任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无疑是最佳的方式。
3、离岸公司方式。迫于国际社会压力,“离岸公司天堂”已着手对其登记管理方法进行改革。但是,选择英属维尔京,开曼,香港、巴哈马、塞舍尔、特拉华州等仍然呈上升趋势。据统计,近年来中国香港、维尔京群岛和美国是外资直接进入中国内地最多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近年来国内不少民营企业为达到境外上市的目的,采用曲线的方式,迅速成为证券市场上的亮点。
4、企业并购方式。企业并购一般不外乎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提高利润率、分散投资风险、争取某个品牌等等。对于中国企业来讲,还有取得现成的销售渠道、躲避欧美贸易壁垒(反倾销措施、配额限制)、利用欧美的高水平劳动力等目的。例如2002年9月TCL收购德国施耐德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该公司的品牌和销售渠道。并购的最基本形式是股权转让(share deal) 和资产转让(asset deal)。并购中的股权转让区别于一般股权转让之处在于,并购的股权转让是转让企业的全部股权或绝大部分股权,使收购者事实上成为企业的新所有者。而资产转让则是将企业(以小型企业为主)或企业的某部分作为物产予以转让。
(三)投资境外的审批及管理
正如上文所述,中国已逐步放开投资境外的审批及管理。针对热点及非热点国家和地区,国家设置了略有不同的审批体系。根据国家最新文件,热点国家和地区的范围已进一步缩小,该名单已调整为:美国、日本、新加坡、朝鲜、巴基斯坦、以色列、伊拉克。
1、简化程序。企业在非热点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企业或境外机构的,由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在未建交国(地区)和热点国家(地区)设立境外企业或机构的,仍按原外经贸部230号文件执行;设立劳务合作类境外企业或机构统一由商务部审批。
2、减少申报材料。在未建交国(地区)和热点国家设立境外企业需向外经贸部提交以下材料: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报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境外企业合同章程、投资主体营业执照、驻热点国家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在未建交国(地区)和热点国家(地区)设立境外机构需向外经贸部提交以下材料: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报告、境外机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主办单位营业执照、驻热点国家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每一个境外投资项目涉及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不同,且有不同的投资目的,因此,决定投资某个国家或地区后,积极与该领域专长律师讨论具体投资方式或相应结构安排为保障投资的安全性是有一定裨益的。
风险防范
(一)东道国的政策法规改变风险
东道国法律、财税制度的变化,或国内一些政党、民族对外来资本的敌视都可能使投资项目变得不经济。此外,东道国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有时会人为设置障碍,如企业常常遇到当地政府部门以各种理由上门敲诈勒索的现象。
(二)东道国与企业母国的外交关系、经贸关系变化风险
东道国发生内外部冲突或爆发战争,东道国政权不稳定或发生更迭,以及东道国原有政策遭到废除等都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比如,在主要政党轮流执政、缺乏政策连贯性的国家,新政府上台后往往对上届政府执政期间签署的合同多方刁难,甚至单方面中止上届政府签署生效并已实施的合同,对我国在该国的投资项目会造成重大损失。
(三)国际市场的行情变动风险
汇率风险和融资风险,投资者常常要通过贷款筹集资金。融资及偿还币种的选择就存在极大的风险,如果选择不当,在还款期内到汇率大幅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极大损失。
(四)投资风险和企业信用风险
企业到海外投资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对目标市场全面分析论证的基础之上,特别是在选择合作伙伴和咨询机构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我国一些企业往往只看到东道国的优惠政策,没有经过科学的总体论证就匆忙“走出去”,对东道国的经营管理总体环境背景了解不够,而导致最终无法生存。此外,“走出去”的企业还因为常常碰到一些由于与合作伙伴经营理念和文化差异而妨碍公司正常运营和发展的情况。
中国企业顺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积极“走出去”,参与国际分工合作,加快国际化经营步伐必须趋势。“走出去”对于国内企业毕竟是新事物,应当对其风险性有理性认识,要积极推进,更要谨慎决策。开展海外经营活动不但要了解国际惯例,掌握经营规律,更要对项目所在国的国情、法律、政策、文化、习惯有深刻的了解,规避可能遇到的风险。
根据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维家的研究:一国吸主引外国直接投资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平均比例,发达国家为1:1.4,发展中国家为1:0.13。按此比例测算,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应有400亿美元以上,而实际情况却与此相差甚运。全世界每年国际工程承包的总金额在1万亿美元左右,我国只拿到1%多一点。如此看来,我国企业境外投资还有很大的空间、银广阔的市场。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大力发展境外投资的过程中,一定要稳健决策,依法办事,防范风险。
从保护经济利益角度看,赴境外投资涉及很多方面的系统问题。为使投资者作好相对充分的准备,做到有的放矢,笔者在这里简要介绍一下企业赴境外投资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期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有关法律及投资方式
(一)境外投资企业应了解我国有关法律规章
我国关于企业境外投资方面的法律,目前尚没有一部系统的或专门集中管理的法律。几年前,出台了《境外投资管理法》草案,但目前仍处于调研及收集意见阶段。因此,大部分此领域的法规,都散落于各部门性规范文件中。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该通知于2003年11月1日执行。2003年,前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外经贸合发[2003]44号《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简化境外企业和机构审批手续试点的通知》及外经贸合函[2003]107号《关于同意下放非贸易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的批复》等对境外投资的审批做了进一步简化及改革。2002年,前国家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年检作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但是,法规内容却明显滞后于现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集中体现在政府的管理模式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或者说,政府管理的事务本应属于企业自由决断的范畴。另一方面,原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国有企业投资境外而言。然而,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客观上要求对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均实行国民待遇,将民营企业纳入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的范围之内,以扫除对外投资管理的“盲区”。在这种境况下,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为适应“走出去” 投资的需要,制定了不少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例如:为促进私营企业对外投资,上海市在2002年3月1日发布了《上海市私营企业申办境外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试行)》。
在国际层面上,中国参加的或签署的有关境外投资协议较多,主要有: 1988年4月30日,中国经批准加入的《多边投资机构担保公约》及1992年7月1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中国与102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与71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税收协定,与德国签署了互免社会保险协定。此外,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涉及国际投资的一系列贸易协定、经济合作协定、技术转让协定等。
(二)拟境外投资的企业在境外投资所涉领域可采用的主要方式
1、我国允许企业境外投资所涉的领域。从目前国家的宏观经济指导看,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涉及的行业从初期集中在贸易方面发展到资源开发、工农业生产及加工、工程承包、装配企业、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医疗卫生、旅游及餐饮业等领域。
2、境外投资的法律组织形式。投资的组织形式应该属于投资所在国的主权管辖范围,应依照该国关于投资的法律规定办理。但是,无论在何国投资,从控制法律风险及限制和减少经济责任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无疑是最佳的方式。
3、离岸公司方式。迫于国际社会压力,“离岸公司天堂”已着手对其登记管理方法进行改革。但是,选择英属维尔京,开曼,香港、巴哈马、塞舍尔、特拉华州等仍然呈上升趋势。据统计,近年来中国香港、维尔京群岛和美国是外资直接进入中国内地最多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近年来国内不少民营企业为达到境外上市的目的,采用曲线的方式,迅速成为证券市场上的亮点。
4、企业并购方式。企业并购一般不外乎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提高利润率、分散投资风险、争取某个品牌等等。对于中国企业来讲,还有取得现成的销售渠道、躲避欧美贸易壁垒(反倾销措施、配额限制)、利用欧美的高水平劳动力等目的。例如2002年9月TCL收购德国施耐德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该公司的品牌和销售渠道。并购的最基本形式是股权转让(share deal) 和资产转让(asset deal)。并购中的股权转让区别于一般股权转让之处在于,并购的股权转让是转让企业的全部股权或绝大部分股权,使收购者事实上成为企业的新所有者。而资产转让则是将企业(以小型企业为主)或企业的某部分作为物产予以转让。
(三)投资境外的审批及管理
正如上文所述,中国已逐步放开投资境外的审批及管理。针对热点及非热点国家和地区,国家设置了略有不同的审批体系。根据国家最新文件,热点国家和地区的范围已进一步缩小,该名单已调整为:美国、日本、新加坡、朝鲜、巴基斯坦、以色列、伊拉克。
1、简化程序。企业在非热点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企业或境外机构的,由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在未建交国(地区)和热点国家(地区)设立境外企业或机构的,仍按原外经贸部230号文件执行;设立劳务合作类境外企业或机构统一由商务部审批。
2、减少申报材料。在未建交国(地区)和热点国家设立境外企业需向外经贸部提交以下材料: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报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境外企业合同章程、投资主体营业执照、驻热点国家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在未建交国(地区)和热点国家(地区)设立境外机构需向外经贸部提交以下材料: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报告、境外机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主办单位营业执照、驻热点国家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每一个境外投资项目涉及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不同,且有不同的投资目的,因此,决定投资某个国家或地区后,积极与该领域专长律师讨论具体投资方式或相应结构安排为保障投资的安全性是有一定裨益的。
风险防范
(一)东道国的政策法规改变风险
东道国法律、财税制度的变化,或国内一些政党、民族对外来资本的敌视都可能使投资项目变得不经济。此外,东道国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有时会人为设置障碍,如企业常常遇到当地政府部门以各种理由上门敲诈勒索的现象。
(二)东道国与企业母国的外交关系、经贸关系变化风险
东道国发生内外部冲突或爆发战争,东道国政权不稳定或发生更迭,以及东道国原有政策遭到废除等都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比如,在主要政党轮流执政、缺乏政策连贯性的国家,新政府上台后往往对上届政府执政期间签署的合同多方刁难,甚至单方面中止上届政府签署生效并已实施的合同,对我国在该国的投资项目会造成重大损失。
(三)国际市场的行情变动风险
汇率风险和融资风险,投资者常常要通过贷款筹集资金。融资及偿还币种的选择就存在极大的风险,如果选择不当,在还款期内到汇率大幅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极大损失。
(四)投资风险和企业信用风险
企业到海外投资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对目标市场全面分析论证的基础之上,特别是在选择合作伙伴和咨询机构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我国一些企业往往只看到东道国的优惠政策,没有经过科学的总体论证就匆忙“走出去”,对东道国的经营管理总体环境背景了解不够,而导致最终无法生存。此外,“走出去”的企业还因为常常碰到一些由于与合作伙伴经营理念和文化差异而妨碍公司正常运营和发展的情况。
中国企业顺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积极“走出去”,参与国际分工合作,加快国际化经营步伐必须趋势。“走出去”对于国内企业毕竟是新事物,应当对其风险性有理性认识,要积极推进,更要谨慎决策。开展海外经营活动不但要了解国际惯例,掌握经营规律,更要对项目所在国的国情、法律、政策、文化、习惯有深刻的了解,规避可能遇到的风险。
根据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维家的研究:一国吸主引外国直接投资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平均比例,发达国家为1:1.4,发展中国家为1:0.13。按此比例测算,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应有400亿美元以上,而实际情况却与此相差甚运。全世界每年国际工程承包的总金额在1万亿美元左右,我国只拿到1%多一点。如此看来,我国企业境外投资还有很大的空间、银广阔的市场。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大力发展境外投资的过程中,一定要稳健决策,依法办事,防范风险。


